孩子刚出生,“早教机构”纷纷发来短信“贺喜”;手术刚做完,“康复中心”马上来电“毛遂自荐”。这些令人无奈而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经历过。12月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删去了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12月24日《广州日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关于“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大致内容是差不多的,不同的是二审稿删除了“造成患者损害”的说法。虽然只是删除了几个字,意义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草案修改,意味着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生活中,患者信息泄露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医院妇产科生孩子,孩子刚刚降生,年轻妈妈的手机就被打爆,妈妈还躺在病床上恢复,卖婴儿奶粉的,搞产后恢复的,拍婴儿照片的推销人员就送上门来,有的还能推开医院病房大门。老年人患病刚刚可以出院,还没有办理出院手续,从事康复理疗的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来到了病床前,就开始拨打患者本人或者是家属的电话。
我们很是奇怪,这些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难道是神仙?他们是如何知道患者信息的,他们是如何获得患者手机的,他们是如何知道患者的病情的?不是这些社会机构人员有“千里眼”和“顺风耳”,而是医院的医生就是他们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想说说自己的一次经历。今年4月份带着孩子在上海一家医院做了一个“斜颈矫正手术”,手术还没有做,一家康复器材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打来了电话,约我在医院病房楼道见个面,向我推销价值3000多元的康复器材。可以说,如果不是医院出了内鬼,这些社会机构的推销人员是不可能如此精准获取患者信息的。
“医院泄露患者信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院和一些社会机构有合作关系,社会机构从患者身上获取的利益,会给医院分成;一种是医生为了拿取好处,私自将患者信息出卖给了商业机构。尤其是医院的妇产科一些医生,会将孩子的信息提供给婴儿摄影部、奶粉供应商等等。有的甚至是将信息倒卖给了电信诈骗人员。将患者信息泄露给他人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存在问题,而且还是潜在的社会危害。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提出“医院泄露患者信息需要承担责任”是社会安全的需要。治疗“医院泄露患者信息”的利益病,就需要法律手术刀。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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