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上演的以色列戏剧《冬季的葬礼》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剧场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直到剧场工作人员报警,经警方调解,该观众才离开了不属于自己的座位。这一“剧场霸座”事件造成演出延迟开场约10分钟,引起现场观众不满,并在传播至网络平台后引发对于剧场秩序问题的热议。(12月24日央视)
“霸座现象”由高铁发展到剧院,明显呈现蔓延趋势。霸座性质都是相同的,均为自己有座位不去坐,偏要抢占他人座位,在遭到对方和旁人指责、劝解时,还振振有词,将责任推给对方。而从剧场工作人员的应对情况来看,因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劝说、报警调解等手段,不仅效率很低,也起不到警示效果。最终“剧场霸座女”并未受到任何惩罚,其他观众和演员却遭了殃,因霸座事件影响剧场演出,开场延误了10分钟左右,令演出效果和观赏心情受到影响。
对号入座是常识,也是高铁、剧院、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大家都应该主动遵守,否则“凭票就座、对号入座”原则就失去了意义,高铁、剧场等也无须卖座位票,大家都自己抢座好了。如此一来,岂不是乱了套,完全失去了应有的秩序,也令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花钱买票选座却遭到他人抢占,文明礼让被野蛮规则取代,很明显这是在倒退。
此前屡屡上演的“高铁霸座”行为,大都未能及时得到处置,霸座者拒不相让,乘务员和乘警只是劝说调解,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徒费口舌,最后只能给被占座者另找位置安排。虽然此后铁路部门将“霸座者”列入“黑名单”,处以火车票禁售令和罚款,可违规成本太低,难以遏制此类现象。前不久发生的一次“高铁霸座”,在劝解无效后,最终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霸座者拘留并罚款,乃是一次成功的处置案例,赢得众多网友的认同。
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显然,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旅客应“对号入座”,违规者属于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则应依法予以惩罚。同样的道理,不仅客运领域需要对号入座,其它需要凭票就座的领域,诸如电影院、剧院等场所,也具备相同的特征,理应与此相同,一并纳入“对号入座”的法律范畴,以免存在遗漏,亦能实现依法处罚。
文/江德斌
来源:红网
作者:江德斌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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