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陇西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证实,并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但经办法官不在,具体数额尚不明确。”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1月25日《新京报》)
“甘肃一工商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判免于刑责”事件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谴责法官判案不公。我以为,“醉驾撞死人免刑责”未必就是“枉法”,但至少缺乏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从2011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自此,“醉驾入刑”成了司法常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毛志尧醉驾撞死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无疑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既然触犯刑法,就应该受到刑罚,但他却被判免于刑事责任,法院就有徇私枉法的嫌疑。
当然,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能“私了”。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虽然毛志尧醉驾撞死人后对被害者家属进行赔偿,但尚不清楚他有没有真诚悔罪,积极寻求谅解,更不知道被害者家属究竟是自愿和解,还是被迫和解,又或者根本不愿意和解。对此,涉事法院不仅没有给出明白的交代,反而声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但经办法官不在,具体数额尚不明确”,“做贼心虚”的心态暴露无遗,令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猫腻。
酒醉驾驶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因为饮酒到醉是故意的行为,但是饮酒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驾驶中的过失行为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和解。但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不能和解。
在本案中,如果毛志尧醉驾撞人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则须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即便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也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涉事法院也没有就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总之,无论“官员醉驾撞死人免刑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仅从涉事法院语焉不详的消极应对态度看,就反映出在某些地方,法律并不神圣,生命并不重要,官员的乌纱帽才是最可宝贵的。
文/李蓬国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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