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民革山西省委在两会的提案中提到,为了在年终考核上排名靠前,各个法院想尽高招。由于竞争激烈和上级领导层层传导的压力,往年都是十一、十二月份才不予立案(许多省都有类似情况),有的法院从十月份就开始不受理新的案件,延后到下一年度再立新的案号。为了“考核排名”,人民群众依法申请立案,都被“拒之门外”,这样的“考核”,能否给老百姓带来“获得感”?很值得思考。为此,民革山西省委建议:取消法院结案率考核和排名。
为什么需要给这个建议点赞?有必然分几个层次来分析。何谓结案率?这里指的是,法院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以年度为计算标准)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重,占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的10%,同时也单独排名,成为检验各级法院领导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内容,还要写入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当中。从前述公式可以看出,要想提高结案率,无非就两个方法:加大结案数(分子)或者减小旧存案件数和新收案件数(分母)。也因此,为了排名靠前,凸显工作成绩,法院之间互相攀比,围绕这两种方法,各级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有法官“诉苦”说,由于“排名”,有的省法院的排名表显示,有的县市法院结案率达到了101.4%,在全省排名还是第四名。这符不符合现实?明眼人一看便知。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法院在年底前两个月,就开始不再受理案件了。这样会不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其次,为了“排名”,对已经立案但能延后处理的案件,强行劝原告撤诉或者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到新一年再重新立案或重新起诉。由此带来的问题显然是,徒增讼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再次是突击结案。法官开始加班加点,一周七天工作连轴转,萝卜快了不洗泥,快速批量结案必然导致仓促结案,案件质量就无法保证。
第四是强行调解,迫使当事人通过调解快速结案,显然不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的真实表达。这样的“强行调解”,是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留下“后遗症”。笔者在与多位法官交流时,有法官表示,我们是执法者,绝不能为了“排名”,不顾民诉法的規定,一味追求结案率,比数据,这样会把我们“逼病”的。同时,当事人年底立不了案,挡在门外,司法又怎么为民办案?法官的责任是,依法查明事实与证据,实现公正判决。
考核是为改进工作,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案件的审限,可把审限内结案率作为约束法官办案拖拉的要求,而从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剔除结案率指标。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案件随到随立,以保证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方便诉讼。任何管理都要符合审判活动规律,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重新设计,调研不同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采取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统计数据,评估审判工作。各种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数据,用来分析审判运行态势。
审判工作最终是服务于当事人,而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是法院公正裁判。因此,法院应该把让人民满意,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
文/唐学伟
来源:红网
作者:唐学伟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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