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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权”需要免责权“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田德政 2019-04-22 14: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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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4月21日《新京报》)

广东即将出台的这一条例(草案)引发网友热议,舆论关注。一方面,网友大多支持立法授权教师惩罚熊孩子;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条例(草案)未对“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担忧 “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

舆论担忧有一定道理。如何把握教育惩罚尺度,确实考验各方智慧。立法者需要厘清模糊之处,尽量细化“惩罚”标准,以利执行;教育者心中要自有“戒尺”,敬畏惩罚权,做到处罚得当,达到育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从当下教育实践看,明哲保身哲学盛行校园,教师不敢惩罚学生已成普遍现象,哪怕学生做了很出格的事,很多教师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严厉批评,更不敢惩罚,生怕学生走极端。

移动互联时代,中小学生接受信息多元复杂,部分学生思想和行为被“带偏”在所难免。这些学生,一方面自我意识强,漠视教师权威,服从性较差;另一方面心理脆弱,抗打击能力低。于是,教师正常的批评教育,也难以接受,抗拒心理突出,甚至与教师发生直接冲突,或做出极端行为,引发社会悲剧。

近年来,由于不堪教师正常批评,引起学生走极端的事件,不时见诸媒体。每当如此,舆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置教师于不利,或受各方谴责,或遭学校开除,或被家长追究民事责任。因此,教师们出于自我保护,只好将“戒尺”束之高阁,对熊孩子放任自流,个别学生由此变本加厉,最终成为社会弃儿。

有鉴于此,立法授予教育惩罚权,还需设法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即:明确规定教师施行适度教育惩罚权时,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行政或民事责任。换句话说,教师教育惩罚权要顺利执行,还需要免责权“保驾护航”。否则,再详细明确的授权,教师可能都不敢用、不想用。这样,教育惩罚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落地”。这些因素,条例(草案)显然没有涉及,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立法机构有必要从长计议,周密考虑,增加适用免责权的条款。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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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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