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斗鱼被告侵权:粉丝基数不是“夜行衣”

来源:红网 作者:戴乐 编辑:陈乘 2019-08-10 16:36:59
时刻新闻
—分享—

被网友称为“斗鱼一姐”的冯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动中播放了《恋人心》片段。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事实上此案的症结在于斗鱼实际侵犯的权利。音著协的起诉理由是斗鱼公司侵犯了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音著协表示直播结束后,直播视频被斗鱼公司制作并保存在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也就是说所有观看视频的人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听到歌曲音源,并通过这种渠道获得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对打赏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故斗鱼公司作为成果的权利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斗鱼公司称,自己并未因涉案视频作品的在线传播获益,且观众对于主播的礼物打赏完全出于对主播个人的喜爱与支持,非因涉案歌曲。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混淆视听,粉丝基数固然是衡量一个平台直播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但这一因素显然不能成为直播平台在知识产权领域含糊其辞的“夜行衣”。此案中斗鱼公司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扮演着平台上音视频产品所有者的角色,享有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庞大的粉丝基数能为直播平台带来更大的收益,相应地,直播平台也该肩负起与其享有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打赏送礼物是建立在观众支持的基础上,但这种支持并不意味着平台在侵权行为中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撑腰”。舆论在为各主播发声的同时也是在警醒各直播平台提高审核意识与产权意识。

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途径广泛、内容难以溯源等特点,知识产权在这一领域的普遍遭遇就是被侵犯、被忽视,因此诸如网络信息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亟待改善。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传播的主体之一,更应遵循互联网规则,不可将粉丝基数庞大作为平台疏于审核管理的借口。

未来直播平台的长远之计还应是加强产权意识,在音视频作品发布前加强审核,发布后严加管理,切莫因小失大,一味追求利益而放任侵权行为,赢了金钱输了口碑。

文/戴乐

来源:红网

作者:戴乐

编辑:陈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19/08/10/580083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