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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面前,请让渡个人隐私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陈乘 2019-12-26 21: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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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有关侵权责任编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完善针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条款,可提公益诉讼。

据报道,曹建明的建议,一是基于“民法典的一大进步和亮点是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基于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此类情形的受害人人多面广且分散,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

毋庸置疑,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曹建明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条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还一定要弄清楚,恰恰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公民应当也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隐私权,更别说自己的“个人信息”了。

5年前,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公布了十大案例。其中,案例四为“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和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因被拒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被告的答复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此案的二审判决确立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至此我们知道,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如何区分,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有时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几句话很难说清楚。论述这个问题,涉及内涵和外延,相当复杂,也非本文主题。但笔者认为,有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明确,那就是个人隐私不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一旦个人信息跟公共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轨道上畅行无阻,决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著名时评人徐林生认为,出于精细化管理和便捷化服务需要,公民有必要让渡部分个人隐私。但是,这种让渡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公民隐私频遭官方网站泄露,说明保护个人隐私任重道远。有关部门必须精准施策,尽快出台保护公民隐私“负面清单”,让不同单位和部门执行清晰而统一的标准。——其实在笔者看来,最好的“负面清单”就是划出一条线,但凡涉及公共利益,公民隐私必须让渡。

必须重申,正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必须自信起来,让渡自己的相关隐私信息是个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你不愿意让渡,那就请退出自己谋求的公共利益。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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