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4日 新华网)
首先应肯定,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的此提示,及时且必要。因为此前有过太多的不合情理乃至“扎心”的事例:有治愈者出院,还在大巴上就接到来自小区的电话,不要回家,先到别的地方暂住;有治愈者回到小区,被一些邻居“另眼相看”;更有甚者,治愈出院后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毕竟,人们经历了这场前所未有的“大考”,新冠病毒的“厉害”给许多人的内心投下一时难以抹去的阴影。如今,之所以发生治愈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类的事情,与人们认知上的误区和偏见密切相关。
和其它大部分病毒一样,急性病毒感染恢复后一般不会携带病毒,也不会传染。个别新冠肺炎治愈者“复阳”,相关专家早就作出解释:从微生物特性看,康复病人会产生抗体,不会具有传播性,“复阳”乃患者病情和个人体质引起。而且,治愈者出院后将严密居家或去隔离点隔离,并进行密切随诊和严格复查,复查显示完全康复才可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就治愈者的“工作权”而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人社部2月初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消除偏见和误区的基础上,强化法规意识,自觉地依法依规办事,尊重治愈者的“工作权”。须知,这是对其最大最好的尊重。一个人,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被人为剥夺了,还有什么被尊重可言。同时,治愈者也应尽快走出“新冠阴影”,消除自卑心理,树立维权意识。既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也可以向其上级或各级工会组织反映。实在不行,诉诸法律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平心而论,新冠患者在与病魔的搏斗中身心都遭受了不小的创伤,说是鬼门关前走了一遭也不过分。在他们终于康复出院、回归正常生活之时,如果处处遭遇“冷眼”,甚至连最起码的“工作权”也被盲目、无情地剥夺了,不仅是对治愈者本人及其家庭的伤害,也是对全社会的伤害。
来源:红网
作者:姚村社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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