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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勿指责监考老师执纪过严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张瑜 2020-06-08 2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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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亡中山大学.jpg

6月6日,山西中北大学一名大二学生参加课程补考时被发现作弊,试卷被没收,他走出考场不久后坠楼身亡。6月7日下午,中北大学通报该事件称,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展开调查。目前学校正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此事激起网友的热议。很多人认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太脆弱。也有很多网友在探讨老师的执纪尺度是否妥当。一名自称当了几十年老师的网友说,“监考时发现作弊苗头就走到他旁边去,让学生知道你注意他了,他也就不敢再造次了。如果一舞弊就抓出来,成绩为零,学生会恼羞成怒,啥事也可能发生。所以不要不给留退路。”言下之意是,老师执行考场纪律的方式值得斟酌。当然,更多的网友认为,老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没有错。

青春之花凋谢在考试受挫以后,令人痛惜。对此,我们可以进行反思,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但要是将学生坠亡的原因之一指向监考老师的执纪方式,最好审慎。不要给严格执法的监考老师增加压力,也不要向社会传达错误信号,那就是误以为监考不能过于严格,以免惹麻烦。如果要监考老师承担对学生坠亡的部分责任,那以后的考试,谁还会严格执纪?那考试的公平公正谁来维护?

学生坠亡事件中,监考老师的执纪尺度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监考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考生及监考者的合法权益。

监考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的业务素质,监考行为的规范,对执纪的度的把握,都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公平。但目前,国家对监考者的资质没有统一的要求,对监考者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对舞弊的处置没有统一的规定。考试中,监考人员只能凭责任感和监考经验来进行监考。这就给监考人员留下较大的自由行为空间和执纪自由裁量空间。

监考中,不同监考者的监考行为、执纪尺度存在差异。有的喜欢在考场来回游走;有的喜欢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有的则喜欢静静地坐在一角;还有老师喜欢频繁进出考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干扰考生考试或使考场存在失控风险。对防止考试舞弊,不同监考者执纪尺度存在较大差异。有的验证考生身份十分仔细;有的则粗略看一眼。有的对舞弊行为露头就抓,不给任何回旋的机会;有的则先警示,多次警示无效后再认定为舞弊。此外,不同的考试对舞弊考生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舞弊面临刑事处罚。在大学里,考试舞弊,有的学校给考生成绩记零分;有的学校考生要被停学一年;有的学校考生会受其他行政处分;还有的学校,学生毕业后没有学位证。考试中,监考者不同的监考行为,不同的执纪尺度和力度,毫无疑问会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

规范监考需要法律保障。尤其当考生的考试权受到侵害和监考者的监考行为受到质疑时,更需要适用的专门法律来说话。专门法律如果缺位,很多与考试相关的纠纷就会说不明道不清。只有出台相关专门法律,比如《考试法》,来依法对考试进行管理规范,才能让考试成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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