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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告官见官”是法治精神的彰显

来源:红网 作者:赵耀世 编辑:张瑜 2020-06-24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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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3日 新华网)

从“民告官不见官”到“出庭不出声”,行政诉讼改革道路充满了曲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告官”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如何进一步规范“民告官”审理程序,已成为公众期待。如今,最高法公布若干行政出庭应诉规定,将会进一步强化审理程序的要求与约束,确保审理过程阳光公正。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这明显是在弥补过去”民告官”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短板。行政主体应诉资格更加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责任范围更加清晰等等,都凸显了行政诉讼的法治平等性。在此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哪些人属于应诉主体、哪种情况可以作为追加责任被告等,老百姓不再对这些临界点有模糊认识,这必然有助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直以来,不少“民告官”案件存在主体负责人不出庭的问题。尽管公众批评声音不断,但问题依旧存在。这次司法解释,就这一问题做出了清晰界定,该出庭的必须要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则要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总而言之,行政主体责任人的出庭行为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接受法律约束。有了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无理由不出庭行为戴上了紧箍。

其实,透过司法解释内容,可以观察到司法的进步。在坚持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无论是谁,其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约束。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更阳光、更公平。本次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在为化解“官”民纠纷出实招。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主体的应诉行为,让老百姓能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有了这个基础,处理“民告官”案件就会少了不少障碍,行政争议相应也会随之减少。

从司法层面保障“告官见官”,对行政主体责任人来说也是一次提醒,即过去那种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处理认识明显已经行不通,当前必须要提升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当然,接下来还需要司法实践环节发力,要坚决向那些不符合行政诉讼内容的问题亮剑,如此,司法阳光才能真正驱散“民告官”案件上面的尘埃。

来源:红网

作者:赵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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