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宅在家里,网上看了越剧名家萧雅主演的《状元未了情》。御史唐柏龄被大太监汪直诬为“朝廷选美,藏女不报”而被赐死。这个场景让我沉思了很久。
“藏女不报”便遭杀头,这是个什么法?是“即兴之法”,灵机一动“言出法随”;若法可以这样去立,那么,天下每个人,即使静坐在家,也随时会落入“恢恢法网”之中;是专为天子服务的私法,即所谓的王法;是一条恶法,退一步讲,即使唐御史将女儿献上供朝廷选美,那执法的结果仍然是“万家哭,一人笑”。由此让我想到历史上的许多刑律,大都含有这样的恶。
商鞅为秦国制定了如下法律:每十家编成一什,五家编成一伍,互相监视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带治罪,“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这套法规逼人告密和堕落,又令人人自危。这是一套视百姓为奴隶的法。
秦朝的刑法特别残酷,估计源于商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型》)的立法思想。它分死刑、肉刑和徒刑三类,死刑有弃市、枭首、腰斩、车裂和磔刑,肉刑有黥、劓、刖、宫和笞。每一种刑罚都令人毛骨悚然。相比之下,黥刑对人体的伤害还较轻些。但是,在脸上涂墨刺字也很疼痛,更不堪的是,从此精神上要蒙受巨大和终生的羞辱。这是把人不当人看的法。
古代法律进步的速度,犹如蜗牛爬行,比如黥刑,到了宋朝仍在执行,《水浒传》中的杨志等人,脸上都刻着一个“囚”字。清朝稍有进步,不在脸上刺字,但是,仍有黥刑,所有犯者“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主要还是为了羞辱罪犯。宣统二年,清廷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才将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刺字这些残酷野蛮的刑律废除,也将沿用近两千年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名废除,距今也不过一百多年,可见去除这些反文明、反人性的恶法,多么不容易。
古代法律对女性和特殊群体尤为“关照”。拶刑专为女性而设,戏剧《陈三两爬堂》《玉堂春》和《窦娥冤》里的三位女主角,都饱尝了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还有针对女性的一种刑罚叫骑木驴,我参观南阳府衙时曾见过它的仿制品,此刑是对女性的极度摧残和污辱。封建社会重农轻商,经商者的地位很低,晋律就规定商人只能一脚穿白鞋,一脚穿黑鞋,以示与“上等人”的区别。诸如此类反文明和歧视人的法规,历朝历代都有很多。
古代一些有作为的君臣,都主张以法治国。唐太宗登基之初便有“批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当朝大法官戴胄也说过,“法者,所以国家布大信于天下”(《贞观政要卷五论公平》)。汉初名臣张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诸葛亮治蜀赏罚严明,“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诸葛亮传》)。这些思想和实践,都贯穿了一个共同内容: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是否可以说,他们治下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了呢?非也,而且大错特错。为什么?因为他们所依之法,含有很多“朝廷选美,藏女不报”便要受惩之类的恶法,故愈是“执法必严”,人民便愈遭殃,就像秦朝那样,“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贾谊《过秦论·中篇》)。多么惨烈和可怕。
那么,什么才是法治社会呢?其实答案已“呼之欲出”,即法不能是上面那些法,而是充分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良法。法律的每一个字,都浸透着对真善美的爱和对假恶丑的恨,继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法治社会真的会像《敖包相会》里姑娘唱的那样,“我心上的人儿就会跑过来哟嗬”。
来源:红网
作者:刘吉同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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