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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张瑜 2020-09-29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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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一案广受关注。案情追溯到2014年4月30日,李小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泗翰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结果一死一伤。幸存下来的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陈泗翰的父母不认可故意伤害罪,认为他们的孩子是“正当防卫”。去年,陈泗翰父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9月27日 中国经济网)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引发网友热议。根据报道披露的细节,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受害者的反击导致了霸凌者死亡。当前这个案件被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会否有机会翻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司法和社会同频共振的过程,倘若事发在2020年,有较大几率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2014年,情况或许有所不同。彼时法院对“正当防卫”的判决寥寥,甚少有法院能够突破客观背景限制,将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即旧案旧办法,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但观之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今年9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换言之,只要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论“不法侵害”是由成年人实施的,还是未成年人实施的,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该案置于当下的法律规则和社会舆论视域中重新审视,是否出现新的转机,我们拭目以待。可以明确的是,在此语境下,《指导意见》将确定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与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相提并置,为此前看似无解的“未成年人暴力行凶,法律无可奈何”困境提供了拆解招数,让权利“水位”又上浮了几分。这显然有利于不让法律绑住公民正当防卫的手脚,鼓励“以正对不正”,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也能对之前一度嚣张的校园暴力形成更有效的打击,以“良法”为杠杆撬动社会正义感,鼓励社会成员依法制止校园暴力。这样也才更契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要义所在。

而透过此事,在防范校园霸凌的问题上,社会公众达成的共识是学校不能置身事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有零容忍的态度和更加积极有力的行动,其中即包括通过有力的措施,为学生形塑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法治意识,把霸凌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阻止下一个悲剧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再让校园霸凌隐匿在黑暗的角落,使每个学生都在阳光下成长。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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