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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孕遭虐致死,女性不是生育“机器”

来源:红网 作者:罗斯 编辑:张瑜 2020-11-18 2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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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如果有人回答“传宗接代”,想必有人嘲笑其封建落后,但从当代多数人的选择来看,怀孕生子往往是婚姻历程的必经之路,此乃主动选择还是被迫之举,我们不得而知。

据11月17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山东省德州禹城法院审理一起“一名女子因不能怀孕遭遇丈夫、公婆虐待致死案”,引发公众热议。丈夫的家暴行为毫无疑问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但悲剧事件发生的原因,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因为“不孕”而被家暴,这折射的正是我们如何建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问题。

诚然,从现代自然科学来看,繁衍后代是女性所独具的生理功能。在原始母系社会时期,女性因这一功能而具备在部族中的领导地位。在大众认知中,女性也因为繁衍后代而被赋予了“伟大”等词汇予以歌颂。

在本起悲剧中,该名女子是因为自身生育功能缺陷而导致无法生育,但是如果有女性生育功能齐全但却选择不生育时,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繁衍后代是女性的义务还是选择?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才是真正意义上触碰到我们对女性价值的认知。

其实,我国法律早已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解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也就是说,生育对女性应是权利,而非义务。一切把生育当做女性的义务的看法,将生育和女性直接“捆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乃至对女性的“物化”,把女性当做生育的“机器”。

婚姻的缔结应是基于对爱情,基于双方的平等和尊重,婚姻的目的,应是与自己相爱相知的人互相扶持走过一生,而非是为了拿到登上“生育”之船的船票。生育应是基于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的结果,为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应是平等,有自身独立的人权,而非成为“生育”的附庸。

尊重女性的生育选择,是女性实现真正平等的应有之义。

文/罗斯(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罗斯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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