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多元共治破解共享电单车发展瓶颈

来源:红网 作者:​马树娟 编辑:张瑜 2020-12-11 16:50:36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共享电单车的新闻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先是有公益律师就广东省多地清退共享电动自行车所依据的文件提起合法性审查申请。紧接着,湖南省长沙市对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进行综合治理,回收违规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38万余辆。

可以说,对于是否要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社会上一直有不同看法。支持者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绿色、低碳、环保,能够有效解决人们的短途出行需求。反对者则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大量堆积、停放无序容易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而且与共享单车不同,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这些争议和考虑也投射到了不同城市对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态度上。

此前广东省多地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予以清退,依据的主要是当地出台相关文件中包含“落实国家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条款。的确,在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态度是“不鼓励发展”,但“不鼓励发展”并不意味着“禁止”。从法律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看,地方政府仅以此为由便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采取全面清退举措,并不完全合乎法治原则。这从广东省司法厅的复函中提到该条款“与国家有关文件表述不尽一致,并已提出审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研究修改”,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同时,从推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落地的角度看,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或许可以有效破解新国标的推行难题。目前,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但受制于执法力量的不足,在公共交通网并不是很发达的二三线城市,如何整治超标电动行车车、引导超标车退出市场一直是让监管部门颇为头疼的问题。而允许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要求企业必须投放符合国标的车辆,并进行登记上牌,以合规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挤占不合规的私人车辆,则可以帮助政府找到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新抓手。目前,很多企业投入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都朝着轻型化的方向发展,体积更小、重量更轻,时速在20公里以内,不仅符合新国标,也能够有效降低出行安全风险。

当然,允许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并不是放任整个行业无序竞争,这方面要特别注意避免共享单车初期从一哄而上到最终一发不可收拾的乱象。目前,虽然很多企业在推广共享电动自行车时,普遍采取了无门槛免押金的方式,从根本上杜绝了用户的资金风险,但在投放上仍存在盲目无序、重数量投放轻运营维护的苗头,对此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政府部门要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管理。比如浙江推行“立法引领”的管理模式,当地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长沙市也要求按照政府审定的投放机制,核定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模总量后实施配额管理。如此一来,既能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又能够满足民生出行需要,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和学习。

其次,要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助推治理的精细化。面对一些城市数十万辆的投放规模,依靠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显然不能满足城市治理的需要,这就要求城市的管理者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精细化治理的效能。如杭州打算为电动自行车发放专属“智能身份证”——物联网电子牌照。长沙也在加紧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监管平台。这些举措都将助力推动共享电单车治理的智能化精细化,也将为企业有序投放提供数据支撑。

最后,对于企业而言,也要充分吸取此前共享单车初期发展所遇到的教训。目前一些城市之所以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说“不”,其实与此前共享单车行业混战留下的后遗症直接相关。为了避免重蹈共享单车的覆辙,增强政府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治理的信心,一方面,企业要在进入相关城市前,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跑马圈地式的无序投放堆积;另一方面,企业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科学智能调度,对乱停乱放进行有效管控,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总之,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共治格局,才能避免城市道路陷入公地悲剧,才能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业态更好满足民众短途出行需求,更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来源:红网

作者:​马树娟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0/12/11/869775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