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某大V博主几天前在微博发布了“知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的消息。消息被多方辟谣后,该博主发布“道歉启事”表示“自罚停博三个月”。3月24日,“微博辟谣”依据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90天的处罚。消息一出,部分网友认为对造谣者的处罚太轻,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平台应当重罚,造谣者应当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从“微博辟谣”所发布的处罚结果看,对造谣者账号予以禁言90天的处罚结果与造谣者“自罚三杯”式的停博三个月处罚实质上并无差别,唯一的不同只在于处罚结果由“微博辟谣”发布似乎看起来更官方。笔者认为,禁言并未对造谣者造成实际惩戒后果,其造谣成本几乎为零,平台如此处罚未免有助纣为虐之嫌。
该大V所发布的杨振宁“去世”的消息,之前在网络上获得了大量的关注和转发。此举给杨振宁和其家人带来了伤害和困扰,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误导。
无论造谣者本意如何,谣传信息对当事人和公众的伤害都已经造成,这个结果不会因为造谣者的主观自罚而改变,也不会因为平台短暂禁言而消散。大V的造谣行为造成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后果,辟谣成本已远超造谣成本。无关痛痒的禁言90天处罚与其造成的后果不相匹配,如此难以服众,对网络谣言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面对诸如此类的网络乱造谣现象,封号、拉黑等措施或许都不为过。平台应当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在线上予以造谣者重罚,增加网络造谣成本,严厉打击网络造谣行为,对意图造谣传谣者形成威慑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去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名誉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该大V的造谣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造谣者做出处罚,让造谣者承担相应责任。
维护网络环境的稳定和安宁,人人有责。在网络上,任何一条信息都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爆炸式传播,造成无法预估的后果。无论任何人都应该做到谨言慎行,不随意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消息。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更不能随意捏造、传播不实信息,被流量和利益“牵着鼻子走”,要慎重考虑所述言论带来的后果。不然,等待造谣者们的将是公众的道德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文/苏靖(广西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苏靖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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