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不该成为新闻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2021-05-22 18:26:00
时刻新闻
—分享—

文/陈庆贵

5月18日,贵阳交警云岩分局通报一起行人横穿马路交通事故案件,行人被定全责。在我眼中,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个案,似乎不该成为新闻。

就事论事看,本案不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依法办案。据报道,4月20日15时03分,贵阳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2岁的谭某某在跑步横穿道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事故导致谭全身多处骨折和腰椎受伤,刘某轿车受损。交警通过充分调查,依法认定当事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本来,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定负全责法所当然,无值置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早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就已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该法已是施行17年的老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人违法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其实既非孤例,也早有先例,似乎也构不成“人咬狗”新闻。

本案之所以成为新闻,恐怕与当下一些地方执法理念偏颇不无关系。毋庸讳言,多年来,一些地方所谓“人性化”执法思维挥之不去。2015年,某地一男子在火车站前横穿马路时被一轿车撞倒,当场不省人事,幸亏被路过市民及时报警救起。报道见报后,在当地引发“又见‘横穿马路’惹祸,谁该担责”大讨论。超九成网友纷纷为机动车司机“喊冤”,几乎一边倒支持“行人负责。行人没有走人行道,理应受到惩罚”。而相关执法人员却表示,鉴于行人在道路上的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司机都要承担大小不等的赔偿责任。可见,就现代法治思维而言,“广大网友已经过了河,相关人员还在摸石头”。现实尴尬在于,相关部门愈是对横穿马路事故讲“人性化”手下留情,就愈会反向纵容亦步亦趋者愈加有恃无恐,进而导致类似事故前仆后继重复上演。事实亦然,近年多地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事件并不鲜见。

其实,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才是最大的人性化执法。因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更是对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的敬畏和全体道路通行者生命安全的保护。本案成为新闻昭示人们: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要求衡量,强化交法普法宣传、提升执法理性、加大执法力度,仍然任重道远。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1/05/22/939098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