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3月7日,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男子罗某因涉高空抛物罪获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系广元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例。(3月10日《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较低,然而,受害人往往找不到肇事责任人,维权成本非常高。即便肇事责任人最终被找到,一般也仅承担民事赔偿而已。而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也就谈不上民事赔偿了。由于高空抛物一旦砸中行人非死即伤,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社会各界要求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顺应民众的关切,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被告男子罗某与妻子及同事在某餐馆吃饭,因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夫妻俩不欢而散。气冲冲的罗某独自回到家中,情绪激动的他为发泄心中不快,抱起电视机砸向窗户,导致电视机连同窗户一起从7楼落下。天上掉下个电视机,砸中了停放在该小区公共路面上的两辆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两辆汽车损失价值为2790元,罗某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最终其被法院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案例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警示那些有高空抛物的恶习者们赶快“收手”,不要再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否则,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依法严治高空抛物犯罪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如此才能进一步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以案说法,让民众知晓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教育广大业主严格自律,不做高空抛物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物业等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比如在楼下安装向上的监控设备,让高空抛物犯罪无处遁形,从而能及时找到犯罪人员,或在人员密集区域的高楼上设置防护网,避免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等等。严治和严防并举,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才有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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