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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商家别拿违法当聪明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张瑜 2022-05-12 1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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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去年11月,广东梅州的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产品后与该公司发生争议。该电商平台服务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于是决定“较真”,先打管辖争议的官司。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5月12日《工人日报》)

“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这不是变相增加我的维权成本吗?”广东省梅州市的王先生气愤地说,“我正常维权,凭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在方便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商家诉讼的同时,加重了买家的维权成本。因此,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

可以说,这起“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引发的官司,具有积极普法意义,法院的判决也表明,某些商家的聪明不是真聪明,而是真糊涂。

类似的情况其实常常出现。一些商家在制定“游戏规则 ”时,会将“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作为其中的一个条款。商家之所以这么做,是耍了个心眼,给消费者的维权制造难点,制造痛点,主要目的是用“到外地打官司既麻烦还增加经济负担”,倒逼消费者“知难而退”放弃法律维权。

的确,一般情况而言,消费者会因为“到外地打官司”不方便而放弃,而且,很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并不多,有的是几百块钱,有的是几千块钱,从“到外地打官司”的角度来看,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值得的”,造成的结果是 “赢了官司,输了利益”。而如果不想“到外地打官司”,首先就需要打一场“管辖争议的官司”,因为你在和商家签署“消费条款”的时候,已经同意了“到外地打官司”,也是十分麻烦的。

“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的官司,虽然消费者获得了胜利,但留下的思考却是沉重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的消费协议,既然是违法的,那么该如何让这样的条文不再出现?这才是该关注的重点。显然,让商家不敢将“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写进消费协议里更重要。

“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商家别拿违法当聪明。当然,对付这类商家的花招,还需要法律继续出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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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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