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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钱没了,银行“免责”梦该醒了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张瑜 2022-05-13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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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2021年6月,杭州陆女士收到“高速通知”,点了不明链接导致银行卡内余额被盗后,杭州一名女子将发卡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5月12日,澎湃新闻从杭州临平法院获悉,该院一审的这起持卡者诉银行案经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5月12日 澎湃新闻)

杭州这名女子,收到“高速通知”短信,被告知其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失效,需要认证,并附认证链接。陆女士信以为真,就点开链接,按页面显示的要求,填写了绑定银行卡的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结果,她的银行卡被盗刷4次,共计2万元。

开通银行账号时,银行常常这样“警示”储户:一定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卡号、密码告知他人;否则,造成银行卡盗刷,银行一方概不负责。就此而言,该女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告诉了骗子,造成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既定事实,那么,银行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这只是银行的一厢情愿。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支持了陆女士的赔偿请求。

银行发放了储蓄卡,就应当保证它的安全性,比如确保银行卡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银行的取款终端——ATM机,也应当具备识别伪卡的功能。陆女士将自己的储蓄信息告知了他人,她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可是,涉事银行没有确保银行卡的唯一性,没有确保ATM机的识别伪卡功能,也应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银行应“半责”。

想想也是,银行之前叮嘱储户的“信息外泄,风险自担”的免责声明,有些霸道。自从去年最高法的那份“规定”出台后,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都是银行担责,只是担责的比例不同而已。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理所当然地要履行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类似的事件频发,银行再想推责、免责已经不可能了。所以,这就倒逼银行升级保护系统,在银行卡防伪造、芯片保密级别、交易支付系统的监督等多个层面和多个维度发力,为储户打造一个安全“防火墙”。总之,卡在钱没了,银行“免责”梦该醒了。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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