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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感染新冠的女网红,企业无权以解聘相待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陈乘 2022-06-01 1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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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5月29日,博主“我是小妖怪”发文称,因曾感染新冠,现在失去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据了解,她在乌克兰读研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因为战争期间在社交媒体发布乌克兰生活视频而走红,回国后在某机构做俄语老师,在得知其曾感染新冠后,被要求离职。她自述自己已做五六十次核酸检测,均呈阴性。她称希望社会对新冠康复者多一些宽容和理解。(5月30日 上游新闻)

新冠康复者一般不会携带病毒,也不会造成传染。即便个别新冠肺炎治愈者“复阳”,相关专家作出科学解释称,从微生物特性看,康复病人会产生抗体,不会具有传播性,“复阳”乃患者病情和个人体质引起。显然,如果企业仅以员工“确诊患过新冠肺炎”为由,就以解聘相待,不仅违背了传染病的科学规律,更为重要的是,与国家相法律严重相悖。

实际上,现行法律已赋予了新冠康复者的工作权。《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之下,为劳动者撑起就业“保护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企业员工,应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擅自解聘“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歧视行为和违法行为,理直气壮地对企业说“不”;用工企业应将强化法律意识,不能任性而为,恣意触犯法律底线;作为监管部门,不能“坐视不管”,要主动出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冠肺炎治愈职工“撑腰”。

惟有法治与制度温情并驾齐驱,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做到标本兼治,更好地保就业,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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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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