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生
4月16日,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是山东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街道东史村村民,没有在别村享受集体权益,户籍从出生起就在本村,没有移动过,而且在本村也有选举权,去年还参加了村委选举投票。该网民认为,东史村以本村闺女是否结婚为前提条件来认定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剥夺了外嫁女享受该村征地款的权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6月3日人民网)
4月27日,滕州有关部门回复称,东史村村规民约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模式进行决定。其中“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我村女青年已登记结婚虽然没有生育子女,户口也未迁出我村的,不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最后,村委对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公示。
对上述答复,该网民跟评表示“很不满意”。6月2日,滕州有关部门再次回复,较详细介绍了东史村作出有关决议的过程,具体列明了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19种情形(条件),表明如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网民对有关部门第二次回复是否满意,还不得而知,但其提到的村规民约涉嫌歧视外嫁女现象,带有普遍性和复杂性,而“外嫁女不享受征地款”是最突出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疆域不断扩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越来越越多,不少地方村集体土地征收款收入“蛋糕”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地分配此“蛋糕”带来的矛盾也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上访甚至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很高。网民反映“外嫁女不享受征地款”,就属此类矛盾。
依据现有政策,农村征地款分配,一般由村集体(村委)在上级政府部门指导下,在村规民约基础上拟定分配方案,再按相关程序表决通过后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不同地区不同乡村的村规民约千差万别,在一些地方,有歧视嫌疑的村规民约根深蒂固,封建残余影影绰绰,“外嫁女不享受征地款”就是典型表现。
事实上,在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上,法律并无“缺席”。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从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村集体征地款收益等方面,均有概括性规定。根据以上法律精神,对未迁出当地户籍、拥有选举权,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同类权益的外嫁女,完全可以列入征地款分配对象。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享受征地款分配权利,明显涉嫌违反多条上位法,值得商榷。
村规民约,是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但毋庸置疑的是,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内含不少违逆时代进步的内容。当前,我国广大乡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大幅提高,村规民约必须与时俱进,践行法治精神,助力文明新风。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迎难而上,主动作为,适时完善政策法规,引导各地村规民约注入现代元素,提升乡村治理文明指数。数字化时代,“外嫁女不享征地款”之类的村规民约,是时候“下架”了。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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