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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双十一”乱象,需要立木南门

来源:红网 作者:殷语佳 编辑:田德政 2022-11-10 2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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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语佳(青岛大学)

11月9日,《法治日报》宣布推出系列报道,揭露“双十一”背后的各种乱象。文章列举了“先涨价再降价”“价保成‘烟雾弹’”“直播带货乱象”等各样问题,意图调查“双十一”纠纷背后的原委,营造良好的购物氛围。

每年“双十一”,各种“满减”“折扣”“大促”“津贴”等优惠信息扑面而来,对于商家而言,这个“节日”是促销商品、清理库存、升级上新、扩大知名度的重要时机;于消费者而言,一年一度的消费狂欢盛典,则是“低价”囤货的大好时候。买卖双方,都处于互利互惠的位置。然而,“我走过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不少商家怀揣着不良心思,在折扣期间“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给予消费者“不优惠”的优惠。

“pidan旗舰店”猫砂价格从106元调整至159元、“资生堂”夜半降价不退差、“vans”承诺退定金不履行……不少消费者在网上发表言论,称自己加购的商品涨价参与“促销”;部分店铺发放消费券使用门槛太高,或规则太繁琐,比如一个满减券,只对特定区域的商品有效,有些消费券发放了却不被系统“承认”。还有些商家随意更换满减门槛,或者修改商品券的适用范围。就连保障“买贵退差”的“价保服务”(价保服务,即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含有价保服务标识的商品后,在价保期内,若同一商家的同一商品出现降价,消费者可申请价保补差)也可以因为商家擅自更改链接、下架链接,而成为“空头支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去年“双十一”前就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明确指出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我国《民法典》也有相关法律条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然而,今年“双十一”期间,仍有商家“钻空子”,做出千层套路欺骗消费者。想要规范市场行为,不能依靠消费者“指哪打哪”,也不能只靠商家自律自觉。国家应该主动出击,严厉打压销售者唯利是图、违反规定的行为。

11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在2022年的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如果能积极查处类似不良行为,以儆效尤,则能更好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秩序,引导、促进、保障市场经济运行。

为了进一步塑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消费环境,市场监管委应该指导好、监管好网络平台企业在“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的合规经营,督促企业及平台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促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局要深入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侵权行为依法处理。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中国法院网、各级人民法院等,可以深入讲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制作普法视频,开展普法直播,就“双十一”期间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同时,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立案、诉前调解以及速裁快审,降低人民群众诉讼门槛,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

在“双十一”购物季,我们需要国家有力整治市场营销氛围,重拳出击,立木南门,杜绝不诚信欺诈行为的发生,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的情况,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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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语佳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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