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1月27日,“好消息1月工资年前发”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单位应该提前发工资吗?对此上海有关部门在网络上晒出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有不少地方的监管部门作出回应:企业单位1月份的工资要尽量年前发。(1月28日 光明网)
近日,一位网友发帖称,自己刚收到公司通知,表示1月份的工资得到年后才发。一时间,网友们都在讨论,自己公司一月工资啥时候发。大部分网友表示,1月工资在节前发,还有人连2月的工资,也会提前收到。
其实,1月份的工资是年前发,还是年后发,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无疑,上海市的规定,更切合了市民的诉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是,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只要“按月发放”就没有问题,至于说“到底几号发”,企业是有自主权的。不过,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上海是“不得推迟发”“应该提前发”。
当然,也有专家指出:其实,工资发放与春节无关,只要不拖欠就不违法。不过,如果发薪日正好在节假日期间,单位则应该提前发放,1月工资可以提前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也就意味着,即使“1月份工资不年前发”问题也不大。
尽管说,按照国家乃至地方的规定来看,“1月份的工资年前发”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作为企业也需要积极回应大家的诉求。一个方面是,企业工作人员大多数的收入并不算高,春节期间的开销可谓不小,不仅要给老人一些钱,还需要给孩子一些钱。而且,过大年需要采购年货,不少家庭还会添置新的家用电器,甚至会改造一下家居环境,各项开支叠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最关键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务工的外来人员,需要回家过年,来来回回的费用以及过年的开支是可想而知的。从激发节日消费热情的角度而言,我们也是倡导拉动消费规模的。因此,“1月份的工资年前发”有着诸多的现实意义。一来,是群众消费的需要,二来是国家拉动消费的需要。
“1月份工资年前发”是合理诉求,对于企业而言不妨多些主动的温情。早发也是发,晚发也是发,何不换位思考满足“1月份工资年前发”的诉求。这与违不违法没有关系,而与是不是温情有关系。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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