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有的加班“隐藏”颇深,让劳动者防不胜防,本属于自己的时间就这样被悄无声息地侵占了。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碎片式加班”的案例。入职担任某公司营运总监的小姚称,公司常常在下班后组织开会,周末还会安排参加培训,频繁“碎片式加班”却没有加班费。(2月1日《工人日报》)
这起案件中的小姚,反映的“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只是“碎片式加班”情况的一种。法院支持了小姚的合理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法院对“碎片式加班”权益的维护,无疑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维护了劳动者“完整的权益。”
被“偷去”休息时间的还不止小姚。据《工人日报》报道,常某所在的公司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并且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加班时间。入职后,常某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碎片式加班”具有较强的隐藏性。表面上看,也没有“长时间加班”,而本质上也是“加班的一种”。只是加班的时间比较碎片化而已。导致了“事实上的加班”却很难拿到“该有的加班费”。尤其是“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类似的情况。
“碎片式加班”模糊了生活和工作的界限。比如,本来已经下班了,到了生活的时间,而却安排开会;比如,周末是用来休息的,却安排培训;比如,放假期间,却要求职工必须“带着电脑回家,随时待命”。一会安排做个表格,一会安排处理工作。而这一切还都是“义务劳动”,让职工的休息权打了折扣。
用人单位,总是会有些突发的情况,突发的任务,突发的工作,这都是可以理解的,职工也都是“懂事理的人”,大多数职工也愿意用“碎片式加班”的方式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但是,职工的“无怨无悔”不该成为用人单位的“白吃白喝”,甚至是故意用“碎片式加班”规避“加班的有关规定”,从而减少加班劳动报酬的支付。
“碎片式加班”也是加班,必须要达成法律的共识。不能让劳动者“白辛苦”“白干活”。当然,“碎片式加班”最大的难点在于加班时间不好统计,尤其是双休日、假节日,安排职工在家用“电脑办公”“网络传输”的方式干工作。鉴于这种 “碎片式加班”属于“老问题”遇到的“新诉求”,我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部门有必要出台更细致的“碎片式加班”时间统计的标准,以便维护好职工的权益。“碎片式加班”不能让权益碎了一地!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