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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教师被调岗为保洁工,生育歧视何时休?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2024-03-13 17: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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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哺乳期女教师返岗被学校调岗为保洁工。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3月11日消息,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五万多元。(3月12日 澎湃新闻)

广州这名女教师生娃后,尚在哺乳期申请返岗,学校竟将其调岗为保洁工,可谓“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如此伎俩显然是变相逼迫女教师自动离职,不想支付相关的经济赔偿。妇女的合法权益岂容践踏,生育歧视何时休?好在法律站在正义的一边,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支付赔偿金五万多元,为女教师讨回了公道。这起典型劳动纠纷案警示用人单位必须摒弃生育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否则,同样会输官司并赔偿,最终得不偿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可见,劳动法规充分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以避免生育歧视等行为对她们造成伤害。

本案中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育,向学校申请了产假和哺乳假。产假结束后,谢某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2021年6月15日,学校又以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学校在哺乳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判决支付谢某赔偿金58381.35元及拖欠的工资。学校无视劳动法规,为了辞退哺乳期女教师,一计不成再出一计,最终却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败诉又赔钱,正所谓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一点也不冤。

现实生活中,类似生育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女职工的生育成本,罔顾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返岗的哺乳假女职工,因需要适当照顾和哺乳影响工作,便以调岗至基层、降低工资等多种方式,变相逼迫其离职,不少女职工因受不了不公平待遇甚至侮辱,只好主动辞职,让用人单位的“阴谋诡计”得逞。而离职的女职工,要么不知道用人单位已经违法,要么怕麻烦放弃了维权,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这起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也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任性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另一方面,女职工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部门应当探索生育成本分摊机制,如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按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总之,要多方协同共治,杜绝生育歧视现象,充分保障好女职工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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