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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泼熊”当事人进中科院,能否帮“虐猫学生”开脱?

来源:红网 作者:梁宇飞 编辑:张瑜 2024-04-11 1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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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飞 (河西学院)

这段时间,考生由于“虐猫”导致自己考研未被学校录取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热潮,也让媒体的镜头时隔二十年后再一次聚焦到了“硫酸泼熊”的当事人刘海洋身上。如今,他已经进入中科院工作。于是,网络上也有许多人将这两个事件作为类比,以此来为虐猫的徐某某开脱,认为应当念在其成绩优良的情况下“从轻发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毋庸讳言,两起事件中的当事人在学习或者科研领域的实力和成就都可以称得上十分优秀。刘海洋在经历了“硫酸泼熊”事件带来的口诛笔伐之后,依然未受到较大影响,之后仍然能够顺利进入好单位工作。那么对待徐某某,是否也应当“量其成绩,网开一面”,呼吁大众不能用过度的“舆论审判”断绝其升学发展之路?

但我们应该考虑到,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人们的观念、素养、道德水平和思想追求也是在不断提高的。二十年前的动物保护观念,保护意识必不尽如现在这样完善;二十年前一个社会公共事件的传播和影响必不如现在这样迅速广泛;二十年前人们对于才德的界定思考也必定不如当今那样明晰。如果套用之前的经验,不加扬弃只是照搬照抄,认为徐某某成绩优秀就对其不道德的行为“放行”,岂不是践踏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违背了民意?岂不是刻舟求剑,缘木求鱼的做法?我们要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不能将思维停滞在旧的时空里。

同时,关于当年“硫酸泼熊”的社会争议,不仅集中在关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的才德讨论,也有对于处罚程度和处罚执行的质疑。“念其无知,加之学习成绩优秀又能悔过,免于刑事,不留案底”这个处理结果在公布之后是引发过轩然大波的。不论是对当事人的实际处罚也好,舆论批判质疑也罢,一个人生在世上,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就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负责。

刘海洋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够进入中科院研究工作并取得一些成果,固然代表着所属单位对其才华的认可,但认可才华不代表着社会对其人道德的原谅。功是功,过是过,我们既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错事就否认其才能,抹煞其贡献,也不能考虑到一个人有才华就对其道德低劣的行为文过饰非,甚至以此对其大开特权之门。

说回“大学生虐猫事件”,大众真正厌恶或者担心的,是徐某某“虐杀”动物的行为。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传递了当事人对于弱者和社会底层的态度。如果把猫换成熊猫,或者换成同为猫科动物的老虎,即便将这些动物困于樊笼中,当事人也未必有施虐的胆量。我们并不害怕坏人,但一个坏人既有才华又身居高位,那么其未来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就可想而知了。中国自古以来强调君子要“德才兼备”,“德”在“才”之先,“德”是“才”之本。有才有德,斯为社会栋梁;无才有德,可以为社会之血肉基石;无才无德,仅为社会之创痈;有才无德,却是社会之大隐疾。如果我们不能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才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如果不能以舆论监督与实际惩处让虐猫学生悔过自新,那么这既影响了他个人的发展,又为社会埋下了隐患。

孟子曰:“人恒过,然后能改”。我们当然期待这位考生能够真正改过自新,深刻反省自己,在改正之后为社会做出一些有益的贡献,但现下的处罚是不可免除的。因为道德审批从来没有“有期徒刑”一说,私德一缺,即为“无期徒刑”。唯一应当重视的是,道德审判不能也不该取代现实审判,去剥夺犯错误个人的终身发展权利。教育和纠错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助长受处罚个体的扭曲心理,让其在生涯处处碰壁之后将情绪和怒火抛向社会。

显然,“硫酸泼熊”事件是无法给“学生虐猫”作开脱的。对于虐猫学生的评价和处理尺度把控上,社会在事件仍有极大负面影响时不当宽容,毕竟谁都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任。但在确认其真正悔过之后,也要适当给予一些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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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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