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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竞业协议边界,寒的是劳动者的心

来源:红网 作者:何金檐 编辑:张瑜 2024-04-30 2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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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檐(复旦大学)

近日,关于“竞业协议”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根据多家媒体报道,不少互联网企业员工离职后受困于竞业协议,深陷于“要不依靠极低的补偿金维系生活,要不支付高昂的违约金”的泥潭。原本“为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竞争对手‘搭便车’”而设置的竞业协议,如今却为公司“用人血馒头换取获取经济利益”行了方便。

许多公司的操作极不公平、不合理。同一岗位,员工离职先后的不同、离职主动和被动的不同、和上司关系的好坏不同,都对公司是否起诉前员工造成影响。有的公司甚至为了启动竞业限制专门设立一个部门,并坦言“启动竞业限制就是为了让公司获利”。

这些公司的行为固然令人愤怒,然而,更令人心寒的是模糊的法条限定边界。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协议针对的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说到底,正是“其他”二字,给公司提供了操作空间。根据学者研究,被竞业限制的“其他人员”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甚至是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按此逻辑,只要进入该公司工作、接触了公司信息的人,都该算作“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保洁人员需要对外保密公司有多少间厕所,安保人员需要对外保密公司的消防通道在哪儿。这也意味着,在公司实习一个月的学生要以“未来三年不能就业”为代价。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模糊限定边界,显然不合理。

我国设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目前的竞业协议,不仅会剥夺劳动者个人权利,更不利于劳动市场的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明显有违《劳动法》精神。

退一步讲,如果现实的复杂性导致法条在表述上存在困难,就应该给出更有操作性的标准。比如,哪些具体岗位叫做“有保密义务”?在提出诉讼之前,公司是否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表示被起诉的员工可能涉嫌泄密?如果没有,是不是应该驳回上诉?竞业限制一旦启动,是否应该监督公司支付符合规范的赔偿金?对于不懂法、无法聘请律师的被起诉者,是否应该提供法律援助?让竞业协议被滥用、被扭曲,让法被不公利用,只会让劳动者对公司心寒,让公民对法律心寒。这样的情况,亟需改变。

事实上,“竞业协议”被滥用已不是新鲜事。早在2022年,《三联新闻周刊》已经发表过名为《遭遇裁员时,才知道泛滥的竞业协议有多坑》的报道,揭露了一系列不合理的竞业限制,但在当时并未引起关注。直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走上了维权之路,“竞业限制”才又引起热议。模糊的法条表述导致公民权益受损,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长期以来,“诱导消费”的界定模糊,也导致了一些维权难题。

应明确的是,没有一部法律是天生完美的。好的法律,一定会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根据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不断进步。上文提到消费权益相关法条就有所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实行,条例中对“诱导消费”等相关问题做了更为明确、可操作化的规定,也对“投诉反馈时间”做了硬性要求。我们相信,这部条例的出台会塑造一个更好的消费环境。

竞业协议并不止在中国引起争议,世界范围内的“打工人”们都“苦竞业协议”久矣,但已经有国家开始做出改变。2023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全面禁止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新的竟业禁止协议。现有的竞业协议对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有效,其他员工的现有竞业协议则在规定生效日期后不再强制执行。同时,他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和职位做出了限定,还列举了禁止竞业协议数项益处。

中国劳动者们,还在呼唤更清晰、规范、合理的竞业协议相关条例,还在期待唤回自己失去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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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金檐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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