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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杀人案凶手被核准追诉,12岁以下的小恶魔又该怎么办?

来源:红网 作者:张湛苹 编辑:张瑜 2024-04-08 1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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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湛苹(高校教师)

今天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人的三个凶手被最高检核准追诉,评论区一片叫好声,真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自2021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近三年以来,这是第二例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重罪被最高检核准追诉,也说明国家对这些小恶魔不再心慈手软,开始动真格了。

但是欣喜之余,人们的心情恐怕还是不能放松。邯郸杀人案的3个凶手恰恰在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这个区间,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快慰人心。但是低于十二周岁的一些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年龄仍然是免刑金牌。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一个未满十二岁的男孩哄骗邻居家四岁半的小女孩出去玩,将其在粪缸中溺死,事后还镇定自若,欺瞒众人。究其原因,竟然是小男孩的妹妹和死者在玩耍的时候经常吵架。因为不满十二岁,如今杀人的男孩只是进入矫正学校三年,徒留小女孩的家人整天以泪洗面。

像上述案件未满十二周岁,又实施了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孩子,目前我国法律上存在一定空白,实践当中也存在着困惑。劳教制度废止前,这类孩子可以适用收容教养制度,被送到劳教场所执行。但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孩子的处境就非常尴尬。目前实行的措施就是将其送至矫正学校或专门学校(即之前的工读学校)。但是矫治教育、专门教育这些措施,需要专业人员实施,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青少年司法社工。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专业力量总体不足、分布不均。此外,全国依然有7个省份没有一所专门学校,有10个省份只有1-2所专门学校,这种现状肯定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而且,我国法律目前只有预防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两个简单条款的规定,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情形、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场地配备、矫治方式等都缺乏更加明确的规定。

面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网友呼吁刑责年龄继续下调的声音此起彼伏,但是呼吁归呼吁,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刑责年龄下调两岁,短期内不可能再次下调;二是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恐怕也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由此我们不妨听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教授的意见。

彭教授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尤其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采取“一刀切”式的刚性标准,难以适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他认为,针对惩治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可借鉴域外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法治经验。例如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一般遵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彭教授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解决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问题,既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也不是他一个人力所能及。但愿以他的发声为引子,我们社会各界、广大公民都来关心这个棘手的问题,建言献策,集思广益,用共同的努力让那些让人心痛的新闻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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