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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序良俗”背后的情与法

来源:红网 作者:刘远举 编辑:刘威成 2024-12-19 21: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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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我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开创了道德价值体系进入民法典之先河,凸显了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道德传承。

而其中,“公序良俗”原则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整部《民法典》一共8次提及“公序良俗”,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护和谐的保障。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是“情与法”的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

笔者看来,“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法典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原则,其特点就在于“公”和“良”这两个字,确确实实代表着人民群众认可的道德标准,具有广泛性和基础性。公,要经得起社会大众的评判;良,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如此朴素而隽永的概念,能够引入民事法律,从而将道德伦理规范发展为法律应用,并产生民事法律效力,是我国民法的显著进步。

毕竟,从法律的诞生和发展来看,原本就是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出发,逐渐形成的以法律形式约束社会行为的体系。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各类婚姻情感矛盾也日益突出,伦理道德和司法法制就成为调整、倡导、维护和奖惩人们行为的重要力量。提倡并维护公序良俗,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2001年发生的“泸州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轰动一时,是历届法学生《法与道德》课程的必讲案例。此案中,原告张某与遗赠人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张某获得黄某遗产的诉求。

而近期,广东惠州另一起涉及婚外出轨、非法同居和非婚生子女的司法案件,也同样因为遗产分配案,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并冲上微博、百度等新闻热搜榜。

朱某婚内有妻有女,却与第三人同居多年,也育有私生子女。原配妻子因病先逝后,朱某将继承到的亡妻遗产,连同自己的个人财产,一并全部留给私生子女,从而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讨论。

检索“公序良俗”一词,会发现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司法实践日益增多。分析其原因,一是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二是人与人关系相对多元自由。这种现状,也给“公序良俗”司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惠州遗赠案”相比“泸州遗赠案”,就多了原配先逝、当事人继承亡妻遗产、再转赠第三者和私生子女等新的问题。

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司法实践中的讨论重点。而自从《民法典》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之后,社会怎么看?是非怎么断?就从原本含糊的、外在的公众道德评价,发展成为判定民事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简言之,以前“公序良俗”是在法律之外,现在“公序良俗”是在法律之中。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和司法判决中,更要综合考虑到伦理道德和法律条文的综合因素。

要深刻地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我们引以为傲的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想必会因而褪色。法律既然超越道德而成为社会的最后一道基石和防线,要为“公序良俗”提供制度保障和价值指引,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构建更加公正、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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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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