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
近日,一位网友反映到四川都江堰青城山镇去玩水,经过茶坪社区一家茶楼前往河道,商家却向他索要每人20元的“过路费”。这位网友还称,当他拒绝这种无理收费,准备不走商户家门前这条路时,商户还恶语相向。当地文旅部门和辖区街道办表示,对此将进行调查。(8月9日 极目新闻)
无独有偶。前不久,有网友发帖称,在甘肃张掖市马蹄寺至金塔寺的208县道和334乡道上,遭景区工作人员“拦路收费”,每人300元且不包含景点门票。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回应,该行为不合适也不合法,目前景区正在整改中。
青城山镇某茶楼和张掖某景区擅自收取“过路费”,凸显了部分市场主体对公共空间产权属性存在认识误区,误将公共道路视为可收费的私有资源。
公共道路所有权国家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社区茶楼门前的通道,还是连接景区的县乡公路,无论是自己出资修建还是国家、集体修建,都无法改变其国有或集体所有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意味着,当一方因自然环境条件决定无其他出路时,有从相邻他方的土地、通道上通行的权利。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应当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说明,公共道路不属特定单位或个人所有,个人享有合法使用公共道路的通行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阻碍。
同时,道路收费需要法律授权或政府批准。未经授权或批准,个人和单位擅自对家门口道路进行收费是违法行为。然而,一些经营者朴实地认为拥有自家门前道路的所有权、控制权及管理权,这种错误认知导致随意拦道收费行为的出现。这种对公共道路的产权幻觉与法律规定的公共道路属性存在根本冲突。
强行收费属于不当得利,有违法、情、理,实在吃相难看。收费者非但从中得不到好处,反而会损害自身及区域旅游形象。若未能有效规范,其潜在的连锁效应可能导致更多公共区域被不当占用收费,挑战公共资源的公平共享原则。
首先要引导经营户别打“歪主意”,而是要合法正当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和吸引力。经营户与其试图收取“过路费”,不如专注于提供更有附加价值的服务,如茶水、休息、寄存、咨询、周边产品或特色体验等,以此吸引游客自愿消费。同时,“和气生财”,平等友善对待所有路人,哪怕路人未到店消费。
其次,游客遭遇非法收费,应理性应对,依法维权。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的所谓 “借道费”“过路费”“人头费”,应明确拒绝支付。若遭遇强制收费或不友好对待,务必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沟通记录等,并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监管部门需主动作为、严格且公正执法。加强日常巡查,主动发现并消除苗头性问题。对投诉举报高效响应,迅速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置。
公共道路不能被随意收费,哪怕这条路经过门前,是自己出资出力修建。提高法律意识,破除一些人对门前道路的“产权幻觉”,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道路的不当收费行为,让每个行走在路上的人,都顺畅、安心、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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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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