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炯裕(山西大学)
8月6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贴出了一则《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表扬信中,有员工加班159.96小时,平均下班时间为23:12。8月7日,该电商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并非强制加班,主要看自身工作情况,运营岗位相对比较忙碌,所以会比其他岗位的加班情况更多,其称:“如果是申请加班会有加班费,自己主动加班没有申请的话,是没有加班费的,但具体情况还要问财务。”(8月7日 九派新闻)
这一纸“加班通报表扬”迅速引起网上争议。该公司赫然将月加班159.96小时、深夜23点下班树立为“榜样”行为,并号召所有员工学习该“榜样”的“爱岗敬业”精神。当如此违法之举被企业堂而皇之地冠以“爱岗敬业”标签,这就不再是管理上的失策,更是价值层的扭曲。
这是对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践踏,是对法律条文的蔑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加班每月最高上限为36小时。159.96小时的月加班时长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这绝非偶然现象,而是违法行为。这般企业将严重超时加班列为公司“榜样”“爱岗敬业”的行为,就是对法律的嘲讽,对员工身心健康权益的漠不关心,员工因过度劳累而造成的悲剧仿佛在企业的眼中不曾存在。
这更是企业价值观层面的严重扭曲。真正的“爱岗敬业”不是忽略员工身体健康而鼓励攀比式的加班,“下班晚”也并不是真正等同于“奉献高”,这样的行为反而暴露了企业管理思维的漏洞与懒惰,也简单粗暴地将员工本身异化为永不停歇的生产机器零部件。这些行为不仅不会激发员工的创造力与归属感,反而会让“内卷”之风更加盛行。为了企业的健康根基和长远发展,更应提倡的是,“高效的工作方法,合理的任务分配”。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表扬”已经不是个案,其背后真正反映的是整个行业的顽疾。尤其如今的互联网行业,将这种毫无人性的加班制度强行美化成“爱岗敬业”文化的现象比比皆是。当违法行为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社会和相关部门必须对其亮出“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劳动部门和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介入,对这样的不合法行为应进行依法处置,遏制企业此类行为。
劳动者的汗水是伟大的、值得敬佩的,但这样的伟大绝不需要以透支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唯有“法律利剑高悬、企业价值观端正”才能让表彰不再是“扭曲的奉献”,而是劳动者真正的尊严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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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张炯裕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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