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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机票收到大额代金券,退费规则不能耍“无赖”

来源: 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刘威成 2025-01-16 17: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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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1月14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24年11月,他通过携程购买了12月21日从香港出发、大阪中转札幌的往返国际机票,总价为8279元人民币,由日本乐桃航空公司承运。临近出发前,他的签证出了问题,导致札幌之行不得不取消。12月17日,他向携程协商退款,没想到只收到68元现金和航司价值约6824元的代金券。(1月15日 澎湃新闻)

旅客者购买机票是支付的是现金,可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不退票时,平台赔付的却是航司代金券。而代金券毕竟是一种优惠券,消费者消费时固然可以抵扣一定金额,且有使用人、使用时限的限制,并非跟现金一样好用,权益明显严重缩水,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面对旅客投诉,携程工作人员称,已在购票页面使用橙色字体提示消费者注意“部分行程不得退票、全程不得改期”“退款可能仅支持航空公司代金券”等事项;在《退票收费规则》中,也明确“航空公司要求,如有退款支持退代金券”等注意事项。代理平台如此回复的潜台词,这是“正常操作”“这样理赔是有政策依据的”。可见,平台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并没有把旅客权益放在心上。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航空公司设定了退款支付代金券的条款,尽管购票页面标提醒,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但该条款明显不公平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吴先生收到的代金券,仅剩下半年的有效期,且使用条件苛刻,这意味着,代金券的有效期极短,导致消费者难以实际受益,这样的退款方式被视为不合理,应当被判定为无效条款。显然,这位消费者申请退机票收到近七千元代金券,违背了格式合同规则,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有“霸王条款”之嫌。

航空公司设定了退款支付代金券规则,就等于发出了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合同就生效了。这意味着,“申请退机票退代金券”耍“无赖”,玩坏了格式合同,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介入进行有效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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