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萍 (长沙理工大学)
1月4日,吉林长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第一现场记者打电话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确实有这么个情况,每个人不一样,价值几千到几万元的都有,具体怎么使用还不清楚。(1月5日 《第一现场》)
该公司以券抵薪的行为,引发众多网友的质疑,这真的合法吗?
以劵抵薪,是严重不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意味着用人单位只有货币形式这唯一的发薪方式,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虚拟货币等其他形式均不成立。
该公司凭消费券形式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是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公然挑衅。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货币具有市场流通性,而消费券有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流通性差,无法满足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需要。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对吉林该公司是否存在该行为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处理。同时,各个用人单位应该引以为戒,严守法律底线,拒绝以券抵薪。
来源:红网
作者:刘艳萍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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