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奂均(重庆大学)
韦孝诚在毕业前夕因进地铁站后需要出站找厕所而未乘车,他和同学刘宴均各被收取2元车费。两人认为重庆轨道集团不该收取这2元车费,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存在问题,遂将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轨道集团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元乘车费,并判定“0公里票价2元”条款无效。2025年2月5日,韦孝诚告诉澎湃新闻,他于春节前收到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驳回了韦孝诚的全部诉讼请求。韦孝诚表示,他决定不上诉并于当日告知了重庆轨道集团的诉讼代理人。(2月5日 澎湃新闻)
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主张轨道交通“0公里票价”条款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尽管法院认定现有规则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但案件审理过程已触发运营方服务改进——重庆轨道集团随后在官方声明中明确:“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行程,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可免费出站。”这种“败诉却推动制度改良”的现象,正印证着法治社会中诉讼行为的多维价值。
从法理维度审视,该案凸显格式条款审查机制的现实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亦对“异常条款”认定标准作出细化。但司法实践中,公共服务领域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往往面临公益属性与个体权益的平衡难题。
韦同学的诉讼行为恰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微观切口:通过司法审查倒逼运营方重新检视《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中“最低消费”设置的合理性,促使公共服务供给者更主动对接民众诉求。这种“公民诉讼——制度回应”的良性互动模式,对完善社会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该案揭示公共服务领域亟待建立制度化的意见反馈机制。参照北京地铁同站进出“限时免费”政策、上海地铁同站进出10分钟内不收费等经验,建议建立包含听证程序、第三方评估、定期复审的票价形成机制。
这起2元票款诉讼留给社会的思考远超案件本身。它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动诠释,更是公民意识觉醒时代个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样本。当制度优化与权利主张形成共振,我们便能在“小案件”中看见法治进步的“大图景”。
来源:红网
作者:陳奐均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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