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千
据央视新闻报道,12周岁的赵小某在学校不慎摔倒,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嘴唇挫伤擦伤。老师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就医。然而家长认为,赵小某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学校索赔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设施没有缺陷,且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驳回家长诉讼请求。这一典型案例避免了公众产生“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误解。
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负责。事实上,法律对责任的认定,不是“谁伤谁有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到学校现场勘验发现,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走廊张贴有安全提示、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家长。这些证据都清晰地表明了学校“无过错”,自然无须担责,判决结果传递了明确信号——老师不是“24小时保姆”,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家长也不能把监护责任一股脑全部甩给学校。
因担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遭家长追责,部分学校在体育课程设置上采取保守策略,将篮球、足球等具有对抗性的运动能省则省;课间十分钟,学生只能“坐在座位上休息”,在走廊里跑跳甚至会被扣分。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孩子当下的安全,但从长远来看,受伤害的还是孩子。
破解这一困局,必须明确认知:校园安全是责任共同体,而不是“学校一肩挑”。家长是法定监护人,不能把孩子送进学校,自己就万事大吉。平时多教育孩子遵守规则、注意安全,远比出事之后追责更有意义。学校需要加强“主动预防”,比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施隐患,把安全教育融入日常课程。最重要的是,法律要细化责任,用校方责任险为学校开展正常教育管理活动“兜底”,用司法结果让“尽职免责”成为共识——只要学校按规定做了该做的事,就不应该被苛责;当然,未尽到责任的,该追责就追责,也绝不能含糊。
此次判决的意义不止于个案,更大的价值在于:教育要有保护,更要有信任与分担,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方拧成一股绳,才能为孩子织就一张既有温度又有韧性的安全网。
来源:红网
作者:高家千
编辑:汪敏星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