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生
近日,广东湛江廉江市星光夜市的档主报料称,夜市经营方上个月突然告知,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要求所有档主统一使用指定品牌的瓶装液化气,其他品牌液化气必须在4月1日前退场。对此,档主们议论纷纷。(4月18日 广东卫视珠江台)
4月14日,记者联系到廉江市城北街道办永兴社区书记罗江伟,他表示,星光夜市经营方此举是为了“规范管理”。对此,廉江市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从夜市经营方的这份《告知书》就可认定,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依据此规定,上述事件中的“夜市经营方”和“夜市档主”,都属于“经营者”,理应接受上述法规约束。而“夜市经营方”发文要求“夜市档主”统一使用指定品牌的燃气,公然剥夺了档主自主选择权,明显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
至于《告知书》提到的“消除安全隐患”的理由,也站不住脚。市场经济社会,只要档主使用的燃气是依法经营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就属于正当经营行为,他人不应干涉、也无权干涉。况且,夜市开张以来,档主们从未因使用燃气而引发事故。因此,夜市经营方所谓“规范管理”,看似无可指摘,实则是打着“规范”幌子,行垄断燃气供应之实,露出了唯利是图“马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随后因应社会变化进行多轮修订。该法实施三十多年来,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等,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当前,虽然不时有市场主体因违反上述法律被查处,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体呈现减少趋势。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6076件。而像星光夜市经营方直接下发《告知书》强制档主使用指定品牌产品的,实属罕见。当地社区有关负责人认为此举“不能定性为强卖强买”的说法,显然经不起推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不禁要问:都什么年代了,还敢明目张胆指定燃气品牌?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刘经纶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