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龙
近日,上海陆先生16岁的女儿放学回家时,和朋友一起乘坐地铁被偷拍视频,并被发布在某社交网站上。陆先生要求删除遭拒绝,涉事博主认为自己拍摄是在公共空间,因此不能算偷拍,更谈不上隐私侵犯。(4月23日《钱江晚报》)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公共空间拍摄行为边界”的热议。在公共空间,个人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拍摄者的创作自由之间,确实存在着复杂的平衡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隐私在公共空间就可以被随意侵犯。涉事博主以“公共空间拍摄不算偷拍”为由拒绝删除视频,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也是对他人隐私的公然漠视。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因空间的公共性而有所减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使是在公共空间,个人也享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期待,例如个人的行动轨迹、日常活动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无权擅自拍摄并公开传播。涉事博主在未经陆先生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其乘坐地铁的视频并发布在社交网站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涉事博主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社交网站上,还可能侵犯了陆先生女儿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虽然拍摄行为发生在公共空间,但如果拍摄者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传播行为,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在这起事件中,涉事博主将陆先生女儿的视频发布在社交网站上,很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涉事博主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还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在公共空间,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或者追求所谓的“流量”,而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偷拍并公开他人视频的行为,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上的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引发公众的不安和恐慌。
面对此类事件,一方面,受害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先生在发现女儿被偷拍后,及时要求涉事博主删除视频,这是正确的做法。如果涉事博主拒不配合,陆先生可以向平台投诉,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平台方也应该加强对内容的审核管理,对于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和肖像权的内容,要及时采取删除、封号等措施,不能让平台成为侵权行为的避风港。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偷拍等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等方式,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公共空间偷拍”绝不能模糊法律边界。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许海龙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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