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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滥发奖金以私分国资定罪的警示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易木 2013-05-14 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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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齐某和陈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一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5月13日《京华时报》)
  
  现下,国企领导及其员工薪酬远高于一般企业而凸显分配不公的状况,相当普遍,广遭公众诟病。然而,企业领导人因之受到行政问责的,则罕有耳闻;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让人难以置信,此案可谓开历史先河也!也正是因为如此,国企违规滥发工资奖金的情况长期有禁无止,甚至愈演愈烈;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一判例具有非同寻常的警示意义。
  
  警示之一,效益好不能成为滥发奖金的理由。按照要求,该国企应当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工资,所有人员不得额外发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项目。他们违规超额发放奖金的自诩“理由”是,企业效益好,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2亿余元,无一份外债,不多发奖金会损害职工的积极性。这看似不无道理,实则谬论。因为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所有的赢利都毫无例外地要上交国库。他们把属于国库的钱分掉了,理所当然要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警示之二,集体研究也难免罪责。在既往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大凡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一般不会追究领导人的个人责任。本案犯罪行为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的,但它并没有影响和豁免对所犯罪行的处罚。如此判决让人舒心服气,再不能让“集体研究决定”成为免责免罚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了!
  
  警示之三,“小金库”的把戏也逃脱不了制裁。直接从账面上减少利润超额发放奖金,那是难过审计关的。为此,他们串通多家单位,假冒业务往来,虚报服务费或咨询费、设备费等,冲抵利润,换回资金,形成“小金库”,从中列支超额发放奖金。这也是“小金库”在许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生生不息”成为痼疾的原因,“小金库”就是攫取国有资产以达到单位恣意自肥或铺张浪费的手段。可以说,哪里有“小金库”,哪里就有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
  
  本案集中暴露了国有企业薪酬畸高的“秘密”和诡诈手段,给有关管理部门猛敲了警钟,不能再不严加监管了。
  
  文/石飞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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