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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感谢费”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来源:红网 作者:杨晓琳 编辑:司马清 2013-11-26 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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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一干部冯哲有期徒刑15年。经法院查明,冯哲有9套房产,家庭总资产近2000万元。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冯哲案中被认定的35起行贿事实,多数是下级官员为寻求关照或对下拨资金表示感谢而向冯哲送钱送物。其中,数额最小的是2000元,最大的为12万元。(11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是自己的份内工作,可是如果把工作和“感谢费”联系在一起,那么这份“感谢”也就变味了。或许那些来感谢自己的人,内心深处并无行贿的意思,觉得这在中国就是“人之常情”,是一种“礼节”。但事实上,事后的感谢和事前的行贿都是一样的,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行为。该干部帮人办事,事后收取“感谢费”,就已经构成了受贿事实。
  
  其实,我们所看到的“感谢费”就是违法乱纪所得,是党纪政纪所不能够相容的。这时候,多数人都会发出感叹:作风腐化,违纪违法何时才能休矣?在人们意味深长感叹的同时,我在想,为什么身为公职人员,帮人办事却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自认为不是受贿而是“人情往来”,就想逃脱法律的追究,到底是不懂得干部作风纪律还是根本就是法盲呢?
  
  权力一旦背上了“私利”的帽子,就难免使头脑不好使了。“掌握拨款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放出信息,搞权力寻租。人们请他吃饭,给他回扣,希望他给予帮助。然后,谁给自己吃饭吃得多,谁给自己回扣给得多,他就把这个拨款给谁。”这似乎成了“感谢费”产生的潜规则,利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事后收取他人“感谢费”,面对金钱诱惑,看似理所应当的“人情往来”,实际上,就是钱权往来,真正受损失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我们常说,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扮演的是社会多重角色,其思想、行为在群众心目中就是社会发展的导向标杆,无论是对社会影响,还是对周围公众、同事都具有极大的暗示和导向作用。将“感谢费”统统沦为“人情往来”,显然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充分说明了当前社会正面临着权钱诱惑的腐败冲击。有受贿必有行贿,但有行贿不一定就有受贿,接不接受贿赂只在官员的一念之间,只要意念足、心态正,再多的“感谢费”也可以来者皆拒。
  
  不过,要消除“感谢费”的存在,还需要国家的反腐措施来保驾护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措施,甚至把领导干部的生活细节都纳入整个反腐体系。不过,在反腐体系中作出制度化安排,强化执行等措施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干部自身廉政教育,诸如“人情往来”之类的语言岂能成为帮人办事收“感谢费”的措辞。
  
  冯哲收受“感谢费”落网的警示是深刻的。笔者认为,我们当从类似这位官员干部的经历中,深刻的剖析我们自身存在的缺点——千万不能够让腐败的分子有可乘之机,否则,谁能够保证不会被无数的“感谢费”拉下马呢?
  
  文/杨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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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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