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是自己的份内工作,可是如果把工作和“感谢费”联系在一起,那么这份“感谢”也就变味了。或许那些来感谢自己的人,内心深处并无行贿的意思,觉得这在中国就是“人之常情”,是一种“礼节”。但事实上,事后的感谢和事前的行贿都是一样的,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行为。该干部帮人办事,事后收取“感谢费”,就已经构成了受贿事实。
其实,我们所看到的“感谢费”就是违法乱纪所得,是党纪政纪所不能够相容的。这时候,多数人都会发出感叹:作风腐化,违纪违法何时才能休矣?在人们意味深长感叹的同时,我在想,为什么身为公职人员,帮人办事却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自认为不是受贿而是“人情往来”,就想逃脱法律的追究,到底是不懂得干部作风纪律还是根本就是法盲呢?
权力一旦背上了“私利”的帽子,就难免使头脑不好使了。“掌握拨款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放出信息,搞权力寻租。人们请他吃饭,给他回扣,希望他给予帮助。然后,谁给自己吃饭吃得多,谁给自己回扣给得多,他就把这个拨款给谁。”这似乎成了“感谢费”产生的潜规则,利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事后收取他人“感谢费”,面对金钱诱惑,看似理所应当的“人情往来”,实际上,就是钱权往来,真正受损失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我们常说,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扮演的是社会多重角色,其思想、行为在群众心目中就是社会发展的导向标杆,无论是对社会影响,还是对周围公众、同事都具有极大的暗示和导向作用。将“感谢费”统统沦为“人情往来”,显然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充分说明了当前社会正面临着权钱诱惑的腐败冲击。有受贿必有行贿,但有行贿不一定就有受贿,接不接受贿赂只在官员的一念之间,只要意念足、心态正,再多的“感谢费”也可以来者皆拒。
不过,要消除“感谢费”的存在,还需要国家的反腐措施来保驾护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措施,甚至把领导干部的生活细节都纳入整个反腐体系。不过,在反腐体系中作出制度化安排,强化执行等措施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干部自身廉政教育,诸如“人情往来”之类的语言岂能成为帮人办事收“感谢费”的措辞。
冯哲收受“感谢费”落网的警示是深刻的。笔者认为,我们当从类似这位官员干部的经历中,深刻的剖析我们自身存在的缺点——千万不能够让腐败的分子有可乘之机,否则,谁能够保证不会被无数的“感谢费”拉下马呢?
文/杨晓琳
来源:红网
作者:杨晓琳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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