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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先用”能否规范明星广告?

来源:红网 作者:徐大发 编辑:刘艳秋 2014-08-27 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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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广告须先用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必要。明星代言广告存在虚假现象久为诟病,该有一个制度准绳予以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进一步明确到明星的行为及处罚就是很好的修订。
  
  但这个“须先用”的约束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用一次两次算不算先用?用后的实际效果有没有打折扣?广告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明星本人及产品制造商和经纪人到底有多少的连带关系责任分担?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这样的规定初衷很好,但执行起来还会有许多的细节问题,没有配套制度的跟进,一旦是“模糊对接”,那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仍会大量存在。
  
  客观上看,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越来越严格,处罚越来越严重,会影响明星对代言产品或服务的选择;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扩大影响和销路,获取更多利润,必然千方百计地寻找明星代言,甚至把明星代言前的所有手续、关卡都处理好,在高报酬的诱惑下,使明星更愿意为其产品或服务代言。因此,也会存在明星“先用”的假证明材料现象,或者对明星先用的伪公证现象。换言之,如果对明星的“须先用”本身监管不严或无法监督,那么名不副实的虚假广告还会照样出现。
  
  其实广告的“夸饰”成份很难挤兑,有了明星代言“须先用”的法律约束仅只是第一步,后边的执法还要进一步细化,要让明星真正具有敬畏感和震慑感。此外,就是消费者不能盲目看明星下单购物,也需要有自己的理性判断。
  
  文/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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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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