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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广场舞开展仍面临突出障碍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09-08 0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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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要求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基层群众就近方便地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并广泛开展免费发放教学光盘、公益培训、展演展示等普及推动活动。有网友对此点赞,认为此举或可除掉广场舞“扰民”的标签,也有部分网友担忧,广场舞难摆脱噪声大、组织乱的老毛病。(9月7日中国新闻网)
  
  广场舞在我国各地流行,并因此引发扰民等多项问题,凸显城市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足,暴露出城乡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缺位,中老年居民普遍找不到适宜的文化娱乐、体育锻炼方式和项目。
  
  四部委《通知》不乏亮点。一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要优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布局,发掘利用社会场地资源;二是推进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力度,为广场舞活动提供适用电源、夜间照明、移动音箱等支持;三是提供公益培训等普及推动支持;四是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正视广场舞带来的扰民问题,建立必要的纠纷调处机制,将社区等基层组织纳入解决这方面纠纷的力量之中。
  
  上述举措之中,相对容易落实执行的是,增加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免费开放,为广场舞活动提供电源、照明等支持,启动公益培训等普及推动支持等几项。国内一些大城市近年来已经在积极推动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并将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纳入开放范畴。为广场舞提供适用电源、夜间照明、移动音箱等支持,很多地方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也有这方面的保障能力。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已经启动广场舞的公益培训、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普及推广活动。
  
  然而,应当看到,在各种规模的城市城区、郊区,以及农村,广场舞活动与其他方式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时段上大体重合(下午7时至9时)。一些可能满足广场舞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的场馆、场地,在此时段,人员扎堆,跳舞人群和其他活动人群各不相让。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以及其他活动人群当然都只愿意选择,人员聚集集中、容易受到更多关注、有助于进一步增加本类活动参加人数的场馆或其他场地,比如毗邻小区、商场的广场等空地,简言之,哪里拥挤,广场舞就出现在哪里。设施条件更好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如果无法满足活动人群希望吸引外界关注的愿望,也将难以成为其首选。
  
  此次印发《通知》的四部委中包括住建部,提出要优化城市规划,按人口规模或服务半径配套建设相关的场地。这项要求非常必要,但很难有效启动。国内许多城市的规划建设格局既定,即便进行更新改造,也很难腾挪出可以满足公共文化体育活动需求的场馆建设用地。
  
  而“盘活存量”,发掘城乡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用地、边角空地的思路,也只能说是“看上去很美”——这几类空地的现有利用率已然不低,发掘空间有限,要么用于满足停车需求,要么则成为流动摊贩聚集区,再加上与人争地、与车争地的广场舞活动,空地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
  
  最大的困难显然在于规范广场舞,并将之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广场舞活动具有显著的松散性,多数领头人和参与者都只是凭借兴趣组织或参与这类活动,将广场舞活动给予规范化,意味着兴趣会更多的转化为责任、负担,参与者因而失去了往来自便的可能。因此,即便基层地方成立广场舞协会,也很难做到将松散的各类活动人群领头人吸纳加入,如果还想着影响、管理更多的参与者,显然会难上加难。事实上,在广场舞活动所引发的扰民问题上,基层社区、派出所、物管公司经常会遭遇找不到沟通谈判对象的困境。
  
  本文讨论《通知》举措的可行性,并不否定《通知》传递出的积极信号。主管部门关注社会关切,有意加入其中分担责任,肯定要强于回避矛盾推诿责任。但如何更为现实有效的优化政策举措,还有赖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基层广场舞活动的调研分析,聚焦于广场舞活动与城乡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之间出现的争夺场地、广场舞活动反映出的文化娱乐和强身健体群体偏好与居民休息权之争等突出矛盾,推动更多参与主体加入的对话,为提出令人信服的科学决策建立基础。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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