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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账后不应求助无门

来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田德政 2015-09-27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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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银行转账,一不小心转错对象。想追回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联系不上。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隐私无法提供,让找警方;警方称,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立案。26日早上,租住在丰台区的郑先生遇到上述情况。如何追回转错账户的3万元,郑先生伤透脑筋。(9月27日《新京报》)
  
  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普及,转错账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如何追回转错的款项,确实让人伤透脑筋。诚然,当事人在转账时未仔细核实对方的信息,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款项就此“一去不复返”,也不意味着相关部门没有帮助的义务而让其“求助无门”。
  
  确实,银行的账户信息及所有人的联系方式等,属于客户的隐私,无正当理由银行不能随意提供给他人。派出所受理案件也有一定的标准范围,也是不能随意立案的。所以,当郑先生遭遇困难时,银行和警方的说法都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但没有错,并不意味着职能部门可以一口回绝客户和群众的求助,毕竟职能部门有着职能和信息上的优势,光靠当事人的私人救济必定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在职能部门的帮忙下才能解决问题。
  
  其实,要追回款项并不复杂,当事人只要知道了对方账户的联系方式,就可以请求对方退回款项,或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追回。而对方账户的联系方式,只有银行才掌握。当然,银行为了甄别当事人获悉别人账户信息是否善意,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资料时,还要求有警方的参与。警方得到当事人的求助时,经过必要的审查,应该帮助当事人到银行调取相关的信息。总之,银行和警方在确认当事人转错账的前提下,应当为其提供对方的账户信息,让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严格来说,警方所谓的不够立案标准,是指刑事立案标准。转错账确实不属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不能立案予以侦查。但派出所的职能并不仅仅是办理刑事案件,还应包括办理治安案件、协调解决纠纷,特别是有义务为民排忧解难,帮其解决实际困难。当然,这种义务并不是民警个人出面的帮助和求情,而是公权力机关的主动介入。同样地,作为银行的客户,银行也有为其解决困难的义务,绝对不能一推了之。
  
  我想,主动介入应该包括:首先是备案登记,虽然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但对于群众的求助登记在案,这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职能范围。其次,核实当事人求助的情况,并让其提供必要的担保。再次,出具证明或者陪同其到银行获取信息。当然,如果警方与银行之间加强联系,建立办理类似案件的协调机制,或者在更高层次上作出制度性的规定,彻底化解当事人面临的无助和苦恼,让类似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济,而不再是求助无门,这才更让人期待。
  
  庾向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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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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