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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需要细则跟进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夏熊飞 2015-12-29 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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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加害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
  
  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对于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语言伤害,具有重要作用。
  
  受传统观念影响,在人们的意识里,家庭暴力属于个人私事,尤其是父母教训孩子,更是一种“恨铁不成钢”“棍棒下面出孝子”的“打是亲骂是爱”。但是,正是这种看似正常的举动,却最容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实际上已经侵害孩子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往大里说,是对公民私权的粗暴干涉与戕害。而行为暴力之外的语言侮辱等“冷暴力”,更是被有些人视为“小事一桩”,但它给伤害对象带来的心理阴影却是巨大的。
  
  以此观之,首部反家暴法出台,肯定对保护人权、护佑公民个人私权有积极作用。不过要很好地落实到位,必须有细则跟进。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人们发现,而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而言,更不会主动报告。家庭成员之间更是碍于情面,不会对加害人自动检举揭发。原先的法律条文之中有一款“虐待罪”,但是还是发生许多家庭虐待现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发现家庭暴力的渠道不畅,存在许多漏洞。
  
  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对局外人关系不大,假设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么家暴现象同样不会被发现。所以,制止家暴,出台法律当然是好事,但同时最好确定具体举报人,可以采取奖励举报人、惩罚未举报者的方式,让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家庭暴力。当然,责任主体应该尽量靠拢单位、机构、机关等具有公共属性的载体,而对于公民个人的举报责任,也要尽量明确责任人究竟是谁,当然,这要掌握一定限度,谨防“连坐”与“株连”。
  
  文/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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