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1月3日安徽太和县发生5岁女童被嫌犯骑摩托车抢劫案,嫌犯被抓,女童获救,“@中警安徽”微博发布消息时,配图用了嫌犯在审讯室被拍的原始照片,肖像未打马赛克。对此,有网友认为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肖像权。为此,后续微博中嫌犯肖像头部被打上“马赛克”三个字,肖像依然未打马赛克。傩送认为,警方微博用文字“马赛克”代替对嫌犯肖像的马赛克处理,看似幽默风趣,实则卖萌卖得不是地方。
本人认为,卖萌卖得恰到好处。这不仅仅因为发布消息的微博并非是正式的法律文书,更因为如微博编辑潘先生所说,对于发布嫌犯照片是否应该打马赛克,在现有的各种规定中,并没有给出诸如对嫌犯照片一定要打马赛克,马赛克打在哪里,打多大等具体要求。关于这一点,傩送也无法否认。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打马赛克就没有什么不妥。但又有少数网友或包括傩送出于嫌犯的合法权利考虑,认为需要打上马赛克。因此,既要满足多数网友要求不打马赛克,又要满足少数网友打上马赛克,那么打上“马赛克”可两全其美。
傩送认同嫌疑人照片未作处理有侵犯嫌疑人隐私之嫌,肖像头部被打上“马赛克”三个字加重了对嫌犯的羞辱。其实傩送所代表的这种观念,对犯罪嫌疑人的肖像隐私权更有过度保护之嫌,“羞辱”之说更无从谈起。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两个要件,一是要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回到本案,警方固然不会以此“营利”,但是嫌犯当然更不会“同意”。后者似乎是包括傩送在内的少数网友手中的王牌。
然而,我们还需要注意自然人肖像权的限制规则。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这第4种情况,就是警方拍照的合法性依据。既然警方有权出于司法需要而拍照,也就有权出于公众知情权需要而发布所拍照片。
如果说一定要等待法庭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并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才能让渡肖像权,那么公安部门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通缉将更加困难重重。再说,本案中抢劫女童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在街头录像中已经暴露无遗,警方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早已将其肖像公开无遗。很显然,对于犯罪嫌疑人肖像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不利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利于保护守法百姓的合法利益。当然,如果最后被公开肖像的犯罪嫌疑人经认定是错案,警方也有义务依法给予当事人精神补偿并赔礼道歉。
傩送用“坏人也有人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不得法外施刑”这些道理,来否认众多网友对文字“马赛克”的点赞,并强调了“多数人暴力”。其实很显然,人权概念很大,肖像权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对于涉嫌侵害大众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满足大众出于自我防卫的知情权,必须向大众让渡肖像权中一小部分即让大众知情(但不能营利、侮辱等)。所以警方官微的文字“马赛克”,既不是侵犯嫌疑人人权,也不是确定嫌疑人有罪,更不是法外施刑。“多数人暴力”和“少数人真理”一样是小概率事件,“多数人点赞”远远不能等同于“多数人暴力”。
傩送把文字“马赛克”与“游街示众”相提并论,并不恰当。“游街示众”是一种实体暴力,戴高帽子,挂牌子,五花大绑,押解而行等,是对嫌疑人实实在在的羞辱。文字“马赛克”不过是对要求打马赛克的少数网友的一种调侃,并不构成对嫌疑人的软暴力,更无硬暴力。傩送说央视“双重标准”,明星吸毒、嫖娼丑闻的当事人面部被打上马赛克,有些则直接露脸。本人认为,涉嫌侵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如人贩子、毒贩子、酒驾醉驾毒驾超速驾者、抢劫犯、诈骗犯、非法传销者、破坏公共卫生屡教不改者,直接露脸无妨;而吸毒嫖娼未必直接侵害大众利益,所以马赛克无妨。
文/柏文学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