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电视台记者因“鸳鸯判决书”一事,在鹿邑县法院采访被打、摄像机被砸、 欲报警手机被抢!法院工作人员在抢夺摄像机时居然声称:“是领导让抢的!”6日,周口市中院回应:已关注到媒体关于鹿邑县法院保安与媒体工作人员冲突的报道,立即责成县法院正确面对媒体监督,迅速查明情况,依法依纪作出处理。(12月6日 澎湃新闻网)
说起“鸳鸯判决书”,是闫先生三年前即2013年因家养的藏獒咬伤一位老太太,被告上法庭,当时法院判赔了3.2万元;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后来闫先生子女在网上却看到了该案的另一份判决书,判赔金额是1.7万元。
网上公布判决书的本意,就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闫先生发现两份判决书判赔金额不一致,差了1.5万元,当然有权质疑;可三年来闫先生找了该法院多次,每次都是推三阻四,不给解释。那试问这样的判决书公布,究竟是真公开还是假公开呢?
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那是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确实得慎重,尊重司法权威,不宜轻易对法院的专业裁判指手画脚;但是,所谓“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司法权同样是得接受社会监督的,包括最高法的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用意也就在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法院的司法权力,本应是良性互动的关系。既然出现了“鸳鸯判决书”,而判决书又是相当严肃权威的法律文书,那就错得低级、蹊跷,记者采访探求真相,完全是在正常行使监督职能;那法院又凭什么不予配合,甚至还霸悍地派员殴打记者?
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任何非法暴力行为都不应被容许,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更应是文明、守法的典范;居然如此作为,岂非严重背离自身角色,十足反讽,社会影响败坏恶劣,亵渎了司法公信?!
至于为何会出现“鸳鸯判决书”,该法院政治处孙主任称:“上网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这个是草稿,可能是写失误了。”要是果真如此,那也只是技术层面出现的问题,尽管错得低级,很不应该,但尽快纠正也就是了,又何至于要搪塞闫先生三年?又更犯得着司法违法,殴打记者、砸摄像机、抢手机吗? 要是判赔金额的不一致,仅是体现在“鸳鸯判决书”的纸面上,那相对而言还是个小问题。怕就怕,当时闫先生的赔付金额和被咬伤老太实际拿到的赔偿金额不一致,相差了1.5万元。在2014年之前,裁判文书还没有网上公开,而民事赔偿金的交付方式,又是可以先由被告交给法院,再由法院交给原告的。要是被告、原告各得一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信息不对称,法院或其工作人员是不排除有着染指民事赔偿金雁过拔毛可能的,亦即民间俗语所称的“吃完原告吃被告”之一种表现形式。
该法院居然派员殴打前来正常履职采访的记者,抵制司法公开,拒绝舆论监督,理应受到严肃问责。而在“鸳鸯判决书”的蹊跷以及搪塞闫先生三年并悍然殴打记者的反常背后,又是否暗藏了什么猫腻?当地检察机关及上级法院也应介入调查。如果有人涉嫌染指民事赔偿金的贪墨行为,更要依法依纪严惩不贷。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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