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倒在“受贿”中的官员,古已有之,今也不少,但象东莞市虎门镇原副书记郑敏华一样,在受贿百万东窗事发后,拿“碍于压力”脸不红心不跳地为自己辩解,却很少见。有“贼心”受贿,没“熊胆”担责,还当庭豪啼大哭,眼泪再多、哭声再大也不过是装纯而已。
乡镇党委副书记均兼任乡镇纪委书记,作为纪检干部,对什么是受贿,受贿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自然心知肚明,甚至能背出党纪条规的具体规定,能说出规定是第几条第几款,在面对“招来猜忌和刁难”和“接受党纪国法处理”的两难境地时,难道连孰轻孰重都分不清楚?宁丢“帽子”不丢“面子”,宁伤“身体”不伤“人情”?
党委书记是一个乡镇的“一把手”,既然行贿者与镇党委书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说明他们关系密切,为什么不去给他行贿,反而“花钱费米”地来给你一个副书记下话求情?难不成乡镇党委书记的能量还没有一个副书记的能量大?如果为了遮人耳目,乡镇党委书记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方式将“开绿灯”、“行方便”、“给利益”的意愿上升为党委集体决策。如果因为你分管三旧改造,对田氏化工不予关照,乡镇党委书记可以找个诸如“不胜任”、“不适合”的理由名正言顺地调整分工,换一个言听计从、心领神会的人去分管,怎会和你玩藏头露尾的游戏?怎会指使“同党”不惜用百万人民币来当炮弹?冒的政治风险和花的经济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谁都知道纪检监察部门设有廉政专户,如果“碍于压力”收了田氏化工送的钱,你可以自觉交到廉政专户,为何揣在自己包里?而且先后收了数次,难道就真的没有一点侥幸心理?为何受贿后,会在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合同的变更上选择了对该企业更有利的条件,为什么会帮助田氏化工在签订合同、三旧改造报批方面加快进度?难道这不是“钱来利往”的买卖?
郑敏华为自己“越雷池”、“跨红线”买单是罪有应得,但幼稚滑稽地用“不得已”、“有压力”为自己开脱是罪不可恕。伸手必被捉,装纯也无用!
文/刘友波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友波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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