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有二:一是刘某当年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有效性;二是刘某如果确有精神病应当如何监管。
先看第一个焦点。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应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来认定,其他部门及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对精神病的鉴定,必须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同时,还要从法律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严重程度,以及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具体非常复杂,与精神病相关,仅是应担负相应刑事责任的对应情形就有三:患有精神疾病,却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智能缺损,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在村民们看来,刘某杀人是一时冲动,几乎无人相信其真的是精神病。“他脑子聪明得很,说话正常得很,怎么会是精神病呢?”“精神病人还能开车?”第一次杀人后,刘某回到村里,和过去一样又重新开上车、做生意,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刘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以村民等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依据。现实中,确有精神病人与常人无异,其日常言行包括开车、炒股、做生意,均无异常,却不能就此认定其没有精神疾病。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应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本案中,刘某十年前杀人后的精神病鉴定医院为贵阳的安宁医院。关于该鉴定结论的有效性,一要看该院是否省级政府指定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如果不是,则该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无效;二要看鉴定过程是否有违法鉴定或暗箱操作。村民之间曾有传言,刘某的姨娘是贵阳某医院负责人,其精神病鉴定,是家人为救其一命托关系弄来的。这一传言的真伪,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事情确有蹊跷,因为就连当年参与办案的一位民警也说,具体鉴定程序自己不清楚。参与办案者都不清楚,与常理不符。
再看第二个焦点。我国刑法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只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处于“家庭监管”的状态,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相关机关却没有给予解释,也缺乏相应的细化措施,很难操作落实。
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报法院作出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本案中,刘某十年前杀人因证明患有精神病而被释放,当地相关机关特别是警方理应知情。然而,没有任何机构对已被判定为精神病的刘某进行监管,没有任何部门要求村里对刘某进行监管。
不仅如此。在第二次杀人之前,刘某还曾公开扬言杀人意向,村民无人不知。然而,除了日常无监管,在被害人受刘某威胁报案后,公安机关仍未引起高度重视,仍未落实对刘某理应进行的强制医疗,反而以刘某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警方无法插手为由推诿。这样一种监管或许难度很大,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财力,但这决非推诿的理由。对于本案的发生,当地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显系失职。
血案令人惊悚。令人惊悚的还有被害人家属及村民的担忧,“如果刘安平又因为‘精神病’被放出来了,村里岂不是得人人自危?我们怎么才能确定不会再有下一次血案?”如何对此案严加追责,如何确保被害人家属及村民的安全,是当地相关机关特别是警方必须直面的严峻课题。
文/窦永堂
来源:红网
作者:窦永堂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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