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所辖区人口、企事业单位等本就负有保卫的责任,收取保护费显然是不合法的。于是,姜堰区公安局在回应时便否认了这一说法,称派出所只是违反程序“预收消防罚款”。至于100万元的赞助费,公安局则表示“城南派出所在收取赞助费时均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这种大方承认的行为实在是值得赞赏,只是以此逻辑推断,收取赞助费只要有票据,且钱入了账,便是合情合理的了。
其实不然。细细想来,姜堰区公安局的解释并不能让人满意,反而有护短之嫌。一来,预收消防罚款的理由实在是蹩脚。既然是罚款,便是有了违规行为才收取的费用,何谈预收呢?事先收取罚款,不是给了相关场所违法的借口吗?由此看来,预收罚款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极有可能是公安局临时编造的说法罢了。
另一方面,赞助费全部开具票据并且入账的说辞,也存在着很大漏洞。据举报人宋有根透露,2010年,他所在的洗浴中心缴纳了8000元赞助费,其中三千元有收据,而另外五千元没有收据。这与姜堰区公安局的说法显然是不符的。此外,有没有收据,赞助费是否入账,都不是问题的关键。赞助费本身的存在就值得我们质疑。派出所是公权部门,经费理应由财政来支付,为何要平白无故地向所辖地区收取赞助费呢?单位又为何要赞助派出所呢?
其实,无论是保护费还是赞助费,都不过是一场权钱交易罢了。派出所长利用公权,“提醒”相关场所缴纳赞助费,甚至以不交钱可能造成的后果来劝导,“小钱不交,交大钱”,真可谓是用心良苦。而相关场所,因为“心虚”,也大多选择交钱了事。据姜堰馨馨园洗浴中心原负责人黄某透露,当地大部分洗浴中心都带有“特殊服务”,不缴纳费用,派出所便会将警车开到门口,使其无法营业。这样一来,赞助费便成了双方交易的工具。对于相关场所来说,交了钱,派出所不再追查,可照常营业;而对于派出所来说,也不失为一个创收的“好”办法。
只是,派出所作为管理辖区内人口、行业和相关场所的机构,理应为保卫地方安全,维护地方秩序尽职尽责。而现在江苏姜堰区的城南派出所所长不仅放任相关场所的“特殊服务”不管,并且利用权力收取保护费。这究竟只是其个人滥用权力,还是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呢?
文/张争争
来源:红网
作者:张争争
编辑:叶鹏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