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自步入信息时代以来,我国社会80%以上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俨然已经形成了政府的一种信息垄断。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信息公开条例》确实是可圈可点,其可谓是政治文明的进步,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是我国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一复杂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此次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凸显了我国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是其也说明缺乏立法保护的现行《信息公开条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的才公开,没有要求的行政机关均可以不公开;只公开行政结果,行政决策与行政行为的过程一般不公开;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缺乏透明度;正面信息公开多,负面信息公开少……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每个人可以切身感知的。而近些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大学生申请公开官员工资等均被“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搪塞,其从根本上说明我国的信息公开机制还存在漏洞,而信息公开还仅仅是停留在让公众“看得见”的层次上。
众所周知,判断一个政策的好坏,不仅仅取决于制定出发点的善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其更取决于决策过程的正义性以及实施结果的适用性,而非是几个人坐在屋子里面“拍桌子”说了算,接下来再靠政策宣传去让公众了解政策的内涵。然而,在民众理性能力和权利意识逐渐强大的今天,政府与民众信息的单向传播确实难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而这也会让政府在面对公众的质疑之时显得捉襟见肘,政策决策的正义性不到位,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因部分政策的“不接地气”导致官民矛盾的堆积。
所谓程序正义,正是包含着决策透明、民主参与、决策科学,所以,作为政治正义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必须将公民的参与纳入到决策的过程当中,而这也是推行《信息公开条例》的题中之义。所以,政府的“信息公开”绝非仅仅把政策“一锅粥”地端出来,而更要归纳问题与阐述方案,从而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讨论的平台。
在这种语境下,信息的公开就不能止于让公众仅仅是“看得见”,更应该是“听得懂”,“能监督”,在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都与公众进行双向的沟通与互动,依靠程序的正义性来计算民意的偏好,这不仅是对公众基本的参与权与表达权的尊重,更是对其理性乃至德行的滋养,而这才是服务型政府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涵。
今天的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致使“权利意识”开始积蓄,若是势能不足,其转化出来的动能也自然有限,而提供足够的势能,在很大程度上更是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所以,信息公开真的不应止于让公众“看得见”。
文/张松超
来源:红网
作者:张松超
编辑:叶鹏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