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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表达意愿有困难,就该结不了婚?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艾伦 2013-11-16 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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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对残疾青年相爱,男方小蔡是听力二级残疾的聋哑人,女方小梅视力一级残疾。为了一本结婚证,他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跑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前前后后跑了5趟,直到小梅都怀孕7个月了,还是没能领证。最让小梅想不通的是,领不到结婚证的原因是因为小蔡残疾,“他们说我老公说不了话,无法沟通,不给办”。婚姻登记处方面则认为,无法判定不具备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小蔡是否自愿结婚,建议进行司法鉴定。(11月15日《钱江晚报》)
  
  11月14日,在当地媒体记者的见证下,小蔡和小梅再次到瑞安市婚姻登记处。应该说,婚姻登记处为了确认小蔡的结婚意愿,还是做了大量的努力:先是邀请过当地残联的授予专家,但小蔡并不懂手语;小蔡的文化程度较低,也使他不能独立作出自愿结婚、领结婚证的字面回答;小蔡甚至对“你是不是来结婚”、“你是不是来离婚”的口头提问作不出区分。
  
  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处实际上面临很困难的选择。如果照顾到小蔡、小梅及二人家属的诉求,发放了结婚证,确实不能排除“为了传宗接代,或其他原因被胁迫”的可能性,无疑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在于,在婚姻登记管理中严格执行《婚姻法》,并不等于机械式的执行。小蔡和小梅、亲属们多次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领证,11月14日现场也亲笔写出了自己的姓名、“结婚”、“喜”等字样,这可以视为其个人意愿的表达。如果婚姻登记处仍然怀疑小蔡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这种能力欠缺下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考虑到小蔡、小梅均为残疾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应当主动承担起查证小蔡结婚意愿的责任。
  
  在取得当事人及亲属的同意前提下,瑞安市民政婚姻登记处完全可以通过接洽小蔡和小梅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和街道、社区居委会,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如果实际调查走访验证了小蔡和小梅结婚确属自愿,婚姻登记处在发证之后,还可与前述单位定期回访。
  
  至于司法鉴定问题,当然也有必要开展,但就小蔡、小梅二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行动能力来说,要完成一项从申请到配合完成的司法鉴定任务,实在是有点为难当事人了。瑞安市婚姻登记处若坚持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验证小蔡的结婚意愿,应当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申请开展并承担鉴定费用。
  
  总之,聋哑人的结婚诉求并非是一个无解的问题,这需要双方充分的沟通,而并非一个冰冷的拒绝。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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